7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律师专属辩护制度,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指定辩护制度,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7月11日《北京青年报》)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司法改革举措,以审判为中心,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是关键,保障辩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题中之义。《意见》致力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促进律师辩护扩容提质,使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公共法律服务更有温度。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这意味着,大部分被告人在法庭上没有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导致其辩护权难以有效行使,合法权益保障不够充分。最高法、司法部于2017年10月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简称《办法》),并在上海、北京、陕西等省(直辖市)的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试点实施律师辩护全覆盖。一年多来,试点地区按照《办法》要求,积极为没有律师辩护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或法律帮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在此基础上,总结前期试点地区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政府为此项改革埋单,让公共法律服务惠及更多被告人,无疑是件得民心、顺民意的实事、好事,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告人而言更是福音。
目前,对于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是否需要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在刑事诉讼中决定被告人生死的最后关键环节,确实有一些被告人不能获得律师辩护。《意见》提出:“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指定辩护制度”,着力于填补制度空白,加大财政投入,保证所有被告人都能在死刑复核程序获得律师辩护,显然有助于保证控辩平衡,保障人权,更有力地防止冤假错案,更慎重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
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刑事诉讼的生命线。《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律师专属辩护制度”,适应了加强公共服务,提升律师辩护质量的现实需要。《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以下三种人担任辩护人:一是律师,二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司法实践中,一些“亲友”显然因为不熟悉法律法规,缺乏辩护代理经验,无法实现“有效辩护”。更令人忧虑的是,有些人虽非律师,却以“亲友”的名义参加辩护,不仅辩护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为一己私利,采取缠讼、炒作、施压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事实上,立法之所以将“亲友”列为辩护人的一种,一个重要原因是考虑到有些被告人聘不起律师。现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的推进,使得探索建立律师专属辩护制度水到渠成。期待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积极探索建立律师专属辩护制度,趁势而为,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刑辩律师的规范化管理,推进行风和纪律作风建设,通过采取执业培训、推广“师徒制”等举措,提升律师的辩护能力和水平,增强律师行业诚信度与公信力。
可以预期,随着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辩护率将大幅度提高。广大刑辩律师将不负众望,奋发进取,以高质量的刑事辩护和法律服务,捍卫公平正义,为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贡献智慧和力量。(杨维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