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评论 > 时事快评

“猥亵”不能成为逃避“性侵”罪责的挡箭牌

来源: 长城网  作者:于平
2019-07-04 17:37:00 
分享:

  ●特约评论员 于平(江苏)

  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某向无辜女童伸出罪恶黑手,引发全民公愤。

  堂堂上市公司董事长,居然做出如此丑恶、肮脏的勾当,让人不齿。这个案件必须彻查,不但要查清王某某侵犯女童的具体情节,到底属于猥亵还是强奸,还要深挖是否有“黑底”——王某某此前是否作案,是否还有其他无辜女童遭受了他的摧残等等。

  除此之外,帮助王某某作恶,把女童送入虎口的周某某,到底是什么身份和角色,同样需要深入追查。公众普遍怀疑,周某某很可能是个“性掮客”,专门搜集、组织女童进行地下性交易。如果这样的猜测属实,这就意味着,这个事件背后,可能有张庞大的罪恶之网,可能有许许多多的王某某和周某某在参与这张网的运作,受害女童的数量,有可能是个惊人数字。这实在让人不寒而栗。

  公众的种种关切,应当成为办案机关侦破的方向所在。这个案件的调查,绝不可息事宁人,浅尝辄止,而一定要弄清楚,其背后存不存在肮脏的利益链。警方不妨向公开征集王某某和周某某犯罪的线索,鼓励更多受害者站出来,借助全社会之力追查真相,还所有受害者一个公道,绝不让一个罪行漏网。

  也要看到的是,对于王某某的恶行,公众在愤怒之余,也表达出疑惑和担忧。按照警方的说法,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某,只是涉嫌“猥亵”,这样的定性,与公众对于此类事件的朴素认知,可谓天差地别。

  即便退一万步说,王某某没有对女童实施奸淫,但是,将可怜的孩子摧残到阴道撕裂,暴行简直可以用令人发指来形容,这仅仅属于“猥亵”?

  许多网友都在质疑,“难道不属于强奸”?而且,阴道撕裂被鉴定为“轻伤”,可以想象,王某某的恶行无论是对孩子身体,还是精神的摧残,都是极为可怕的。

  一纸“轻伤”的鉴定,实在是女童及其家庭不能承受之重。

  当然,如果严格依照法律的定义,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此看来,警方说法似乎也没有问题。但是,从情感上,公众恐怕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从恶行的代价看,更是罚不当罪——猥亵儿童,除非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最高只能判五年有期徒刑。

  显然,一个“猥亵女童案”,暴露的不仅是隐藏的利益链,还折射出法律的尴尬。

  法律将“猥亵”和“强奸”做出区分,当然是必要的。但是,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以及很多个案都证明,有些所谓的“猥亵”罪行,对儿童造成的摧残和伤害丝毫不亚于“强奸”。对于这样的罪行,只能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恐怕既不能体现对于恶行的严惩,也不能对类似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得承认,打击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近些年法律也在不断进步。不过,社会也在不断发展,各类极端案例层出不穷,社会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

  因此,法律需要与时俱进,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期待。要让司法顺应人心,让正义不打折扣。无论如何,“猥亵”不能成为逃避“性侵”罪责的挡箭牌。

关键词:王振华,猥亵,性侵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