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疫苗管理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相比二审稿,草案针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拟作出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安排。(相关报道见A4版)
熟谙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在实施疫苗预防接种的过程中或实施接种后,受种者难免产生异常反应,有时甚至会出现危及生命健康的死亡、严重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等情形。对强制免费接种所产生的疫苗异常反应,是否应对受种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此次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实行国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由政府财政为出现异常反应的受种者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这既是对强制受种者合法权益的务实维护,释放了浓浓的政策善意,更是彰显程序正义的一种法治进步,值得充分肯定。
有人认为,在疫苗强制接种中,政府对受种者全额免费,已属不易,加之疫苗接种出现异常反应是正常的医学现象,政府不为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等情形给予经济补偿,也符合情理。更何况,让公共财政为此买单,不但加重财政负担,而且对没有参加疫苗预防接种的其他人也显得不公平。
这种观点尽管有一定道理,但在整体逻辑上不能成立。众所周知,政府为公众提供生命健康安全的各类公共服务是基本职责,不能对此过程中产生的危及公众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撒手不管。须知,疫苗预防强制接种是由政府启动相关程序后组织实施的,并非是受种者个人的自愿行为,受种者出现危及生命健康的异常反应,尽管不可避免,但政府只有对可能出现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防患于未然,穷尽一切地将其发生概率降至最低,并对出现异常反应的受种者给予适当补偿的兜底保障,才能真正让受种者自觉响应政府强制接种的号召,促进疫苗预防强制接种的大范围推广,从而确保疫苗预防强制接种能真正惠顾公众生命健康。
不论是从人之常情进行逻辑解读,还是从公平正义的目标进行合法性分析,政府为在强制接种中,出现异常反应的疫苗受种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都是题中之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政府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根据法律授权对公众强制实施疫苗预防接种,是政府的法定职责,而确保受种者不因异常反应而危及生命健康,则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因此,政府为疫苗预防强制接种中出现异常反应的受种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天经地义。即使受种者出现的异常反应缘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政府也应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受种者依法救助。
公平正义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对于一个致力为公众营造公平正义社会环境的法治政府来说,坚守公平正义价值并努力让其实现,是基本职责。此番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稿将疫苗强制接种异常反应的经济补偿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化,既是减轻民众负担的惠民利好,又是维护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路径救济创新,彰显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一旦获得通过,其释放的正能量更值得期许。(万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