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 欧阳晨雨(陕西)
又是一起留守妇女儿童被害案件。
近日,河南南阳某村村组长兼会计李某,骚扰已婚妇女被拒后,将女子连同其一儿一女三人杀害。事发时,该女子老公在外打工,其大女儿外出躲过一劫。李某案发后1小时投案自首,案件正在审理中。(河南都市频道6月12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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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恶者必定要受到法律的严惩。“骚扰”已婚妇女在前,被拒绝后再故意杀害多人,涉嫌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以犯罪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等待凶手的必将是严惩,而这也是罪行极其严重者理应付出的违法成本。
当然,就本案来说,李某还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法律条文上的用词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是否予以“宽宥”,还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审视本案,以作案者主观恶性之大,案情之重,司法机关就算认定自首情节,区区自首并不足以抵销。
其实,纵是依法严惩,也挽回不了受害者的宝贵生命。更令人遗憾的是,翻看报道,类似于本案这样,针对留守妇女儿童的凶杀、性侵案件并不鲜见。比如,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发生一起纵火案,留守在家的3人遇难,其中包括一名孕妇;彬县24岁留守妇女刘某被邻居强奸,服毒自杀身亡,留下4名年幼的孩子,等等。客观上,随着农村大量人员的外出务工,以外出务工人员妻子、儿女为犯罪对象的案件在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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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论,对留守妇女儿童的司法保护也在加强。之前,最高法公布实施《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其后,最高法还公布了“孙玉军、尹建立抢劫、强奸、盗窃案”“王宜海强奸、抢劫案”等指导案例,传递出了依法从重处罚的强烈讯号。
但是,对于留守妇女儿童这一弱势群体,仅有司法保护还不够。毕竟,司法保护是事后惩罚。为长远计,还应在加大对强奸、偷盗、拐卖等侵害留守妇女儿童案件的惩处力度,切实维护留守妇女儿童的权益同时,为留守妇女儿童修筑更加坚实可靠的法治屏障。
一方面,专门立法还应跟进,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作出修缮,使之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内容“匹配”“衔接”。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对留守妇女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能力,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留守妇女儿童,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面对针对留守妇女儿童犯罪的高企态势,从立法到执法、司法都完善应对之策,以惩罚震慑不法分子,以法律保护弱势群体,为留守妇女儿童撑起一方更安全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