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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掴公交司机判4年”,一点儿也不冤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欧阳晨雨
2019-05-09 15: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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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起公交车“司乘冲突”升级为刑事案件。

  2018年12月27日,海口市一女子陈某荣在乘坐公交车时,因质疑司机多收了一元车费,于是掌掴正在开车的司机。事情发生后,司机停车报警,陈某荣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5月9日上午,该案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美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荣有期徒刑4年。

  在刑法上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罪责刑相一致,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在大家看来,平常的街头斗殴行为,到了见血见肉的程度,也往往不过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拘留或罚款的处罚。就这起案件来说,区区几个耳光,竟然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乍看上去,的确有点匪夷所思。

公交监控录像记录到的女乘客攻击驾驶员。资料图

  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妥。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在行驶中的车辆中殴打司机,与在公众场所或者家中殴打他人,产生的危害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殴打他人,侵犯的是人身健康权;在行驶的车辆中殴打司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让不特定的乘客处于危险之中。两害相权,显然是后果的危害性更大。

  当然,对于在行驶车辆上殴打司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现象,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概括性罪名所惩罚的,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如果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就本案来说,判决的4年有期徒刑,并没有超过合理的量刑幅度。

  从司法实践上看,对于这种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乱来”,干扰司机正常驾驶的行为,在具体定罪量刑上也有“突破”。

  之前,此类行为多是行政处罚了事,即便是追究刑责,也多处以缓刑。但是,“10·28”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后,司法尺度有所收紧。在各地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中,类似殴打司机、干扰正常驾驶的“疯狂”行为,大多追究刑事责任,处以实刑。判处被告人陈某荣有期徒刑4年,还有其他殴打司机的不法乘客刑罚,释放出严惩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强烈讯号。

  当然,严厉的刑事处罚,并不能“釜底抽薪”。对于乘客,有必要顾全公共交通安全,衡量自己的违法成本,作出理性的、文明的选择。对于司机,则需要根据既定的流程,妥善处理突发情况,不能怒发冲冠、肆意泄愤,置全车于不顾。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也应严格加以规制,真正确保公交车上的司乘安全。(欧阳晨雨)

关键词:掌掴公交司机,交通安全,法律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