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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坏沙盘被刑拘,“以闹维权”难效仿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毕舸
2019-04-24 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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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奔驰女车主坐在汽车引擎盖上维权的事,引发了全国的广泛关注。受这一事件的影响,有些人也想效仿这样的维权方式。据光明网报道,4月21日下午3点多,南京鼓楼分局接到辖区某楼盘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闹事,故意损坏了楼盘价值不菲的宣传沙盘。据警方调查,坐在沙盘上的是位女性准业主,因从相关渠道得知,楼盘的实际情况和销售所说的情况不符,为此一气之下坐在售楼处沙盘上维权,经警方多番规劝后才离开。经沙盘维修方在现场进行测量以及检查后,初步确定毁坏沙盘的维修价格在5万元左右。目前,宫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已被鼓楼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遇到纠纷采取维权行动,本是人之常理。但在行动之际,一定要保持相对清醒的认知,自身行为要严守法律与理性边界,而不是一味照搬他人“成功”的例子。从南京准业主坐在沙盘上维权不成反被追究责任一事来看,这位准业主首先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就是西安奔驰女车主坐在汽车引擎盖上维权,是因为这是她所购买的自家车辆,女车主对于私有财产的处置有对应的自由裁量权。而准业主所坐的沙盘属于开发商所有,准业主的行为造成了沙盘的损毁,涉嫌毁坏他人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也意味着,当时准业主本来正常的维权行为,如今却演变成涉嫌违法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严重后果。

  而这位准业主惹来的麻烦还不止于此,由于沙盘造价较高,一旦损毁,开发商所付出的修复经济成本也不菲,这还没有计算因为耽误展示所造成的其他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一旦这位准业主被判有罪,就要面临刑责与民事赔偿的双重后果。

  南京准业主维权惹祸提醒我们, “以闹维权”不可滥用,它不过是存在于特殊事件、特殊场景的特殊行为,并不具备普适性。可以看到的是,哪怕西安奔驰女车主也是经历了与代理商的多番交涉无果后,才做出了无奈选择。而女车主事后接受媒体采访也指出,她并不希望“以闹维权”被大面积效仿。毕竟,在“闹”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会侵犯到他方合法权益。

  当然,在消费者与商家的博弈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有一种声音认为:现有维权路径不够畅通,维权成本过高,导致了有些人采取过激维权的方式,这本质上还是属于“私了”。而我们所期待的,当然是在各类纠纷之中,当事人更为主动选择“公了”,同时相关处理机构也能最大程度地提供便捷、有效的制度救济,从而与当事人形成正向推动效应,并鼓励更多人遵循同样的维权方式。(毕舸)

关键词:坐坏沙盘,刑拘,以闹维权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