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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招聘要求“两年不准怀孕”,消除性别歧视需要社会埋单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杨鑫宇
2019-01-26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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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5日,《今日女报》曝光了一起涉嫌违反劳动法与性别歧视的招聘事件。有网友反映称:邵阳新宁县人民医院在招聘临时护士时,要求应聘人员两年内不准怀孕。

  在记者的采访之下,涉事医院院长徐玉光证明了招聘条件的真实性,并且表示:“医院护士比较紧缺,如果招过来就怀孕的话,那我还不如不招。”而面对记者关于这一举动是否涉嫌违反劳动法的追问,徐玉光则表示:招聘条件经过了县里有关部门的认可,“不存在违法劳动法,也不存在歧视女性”,应聘者“愿意来就来”,否则“可以不来”。

  事件曝光之后,旋即在网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议。一方面,许多网友都对这则涉嫌歧视的招聘启事深感愤怒,认为这家医院不允许招聘对象怀孕,明显超出了用人单位的权力范围,是对女性求职者的一种结构性压迫。然而另一方面,为这家医院“鸣不平”的声音也有不少,这种声音认为:对许多单位而言,如果招来的女员工迅速怀孕,会导致公司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无人可用”,而且还要照付工资和各种福利,对于着急用人的企业而言相当不公。

  对现实问题的不同见解,裹挟着观念层面的冲突与激昂的情绪,让两种观点之间的对撞,演变成了网民之间的直接冲突。为此,持有不同观点的网民在网上频繁“对喷”,诸如“直男癌”“女权癌”之类的人身攻击几乎不绝于耳。这样的场景,无疑是令人失望而心痛的。须知,对持有不同意见的人进行辱骂,根本无助于解决问题,而造成用人单位与女性求职者利益冲突的原因,也并不在对方的身上。

  事实上,我们根本无法在遭受歧视的女性求职者,与面对巨大风险的用人单位之间,简单地判断谁对谁错。与其说这是一场劳资双方的零和博弈,不如说这是一个结构性的社会悲剧。这一局面之所以足以被称为“悲剧”,是因为我们不可能在现有条件下,为这场冲突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不论是这家医院,还是其他推出类似招聘条件的用人单位,其做法肯定是与劳动法的要求不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孕期难以劳动,是女性员工的性别特征决定的,而决定是否怀孕,更是员工的私事。以这一点对女性员工做出要挟与约束,无疑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精神。尽管在医院看来,这一招聘条件“有言在先”,但是,就算这样的劳动合同得到了双方的认可与签订,万一女员工真的在两年内怀孕,依照劳动法对孕期女员工的保护,单位也无法执行将其解聘的条款。这种规定就算有再多人为其辩解,也一样是对劳动法的背离,对女性员工的压迫。

  但是,要求用人单位无条件地承担所有女员工怀孕造成的额外成本,同样是一件不妥当的事情。从经济学的立场上看,任何经济主体在做决策时,都会趋利避害,避免损失。如果一家单位招聘一名有短期怀孕规划的女员工,会使得单位蒙受重大损失,那么这家单位一定会全力避免这件事发生。一方面,单位可能会想方设法逃避法律监管,另一方面,如果单位老老实实地接受了现实,其效益必然受损,长此以往,也会损害社会的经济活力。

  某种意义上说,充分落实女性权益,与充分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天然存在着某种矛盾。而化解这一矛盾的责任,理应归属于政府与社会层面。女性权益作为社会平权的一部分,需要社会制度与财政支持的双重保障。我国在社会制度层面,早已对女性权益做出了充分的保护,但是在落实过程中,却缺乏具体的配套福利措施,这才导致在就业市场上,女性依然遭受着系统性的歧视。

  女性员工的孕期产假,对任何国家的企业而言,都会带来成本。这种成本的本质,是社会对女性怀孕这一“无偿劳动”的补偿。然而,怀孕这种“无偿劳动”的受益者,不是用人单位,而是整个社会,因此,这笔成本也理应由社会共同承担。为此,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对雇佣孕期女性员工企业的补贴与福利制度。这种补贴与福利,说明了国家与社会鼓励女性与男性平等就业的态度,也为企业解决了现实难题,可谓是真正的治本之策。

  当下,不论是谴责这家医院,还是为医院辩护,都无法触及问题的本质。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归根结底,要解决女性就业者在职场上的尴尬,政府与社会绝对无法缺席。

关键词:责任编辑:郭慧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