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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辄封杀屏蔽,警惕互联网的“流量垄断”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郭露
2019-02-26 1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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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企业家杂志爆料,微信不久前封了今日头条官网,记者在微信打开链接,发现显示为已停止访问该网页。还有一行提示信息:网页包含诱导分享、关注等诱导行为内容,被多人投诉,为维护绿色上网环境,已停止访问。今日头条确认了这个消息,并称“已经向腾讯申请解封”,但不清楚被封的原因。腾讯回应称,网页上的提示信息就是原因。

  颇为巧合的是,王欣、罗永浩、今日头条在日前一起发布了三款社交产品,这三款产品刚上线一天多就被微信封杀,引发了业界广泛的争论。如果说封杀社交产品,可以解释为竞品之间的竞争,连公司官网网页也封杀,实在想不出还有什么合乎逻辑的解释。

  事实上如果以微信+封杀为关键词,对过去互联网领域的新闻进行梳理,几乎可以找到不胜枚举的例子。最典型的是去年,腾讯被曝给抖音设定阈值,达到一定上限就无法分享。此后更是对多款短视频进行外链屏蔽。讽刺的是,腾讯自己的短视频产品,却可以在朋友圈畅通无阻。此次将封禁的范围扩大到官网,可以说是其流量生杀大权的真实写照。

  不久前,微信公布了2018年的年度报告,报告提到,微信的月活超10.8亿,每天发出450亿次信息。这个亮眼的用户数据,在微信公开课上被张小龙展示出来,它是腾讯巨头地位和公司市值的地基,但问题是,作为一项基础性的社交工具,大平台就该有大责任。

  市场经济领域一个常见的说法是,竞争自由,不借助行政力量形成的自然垄断不算垄断。言外之意是,微信基于对自身地位的捍卫,对竞品采取封锁、屏蔽的举措理所当然。

  这种说法其实没有意识到,微信早已绝非一般意义上的社交产品。一方面,其用户体量足够庞大,任何操作都兹事体大;另一方面,用户未必有绝对的自主选择权,比如,他的工作沟通需要用到微信,那他就无法卸载这个产品,封杀意味着剥夺他的正当利益。

  所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不是说自然垄断就能自定规则,为所欲为。比如《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然有支配地位不意味着一定违规,但就微信动辄封杀屏蔽的操作来看,这种无视用户利益的任性,很难洗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正当竞争嫌疑。

  事实上,很早以前就有科技人士指责腾讯,在搞“新的流量垄断”。比如之前提高信用卡还款金额的手续费,这个影响上亿用户的决策,没给任何商量余地。另外,在创业公司中,面对腾讯庞大的流量生态体系,选边站队往往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这种垄断社交流量而建立起来的生态体系,可以说具有高度排他性,且“流量垄断权”极易被滥用。

  颇有意思的是,在很久前的3Q大战中,马化腾表示,也怕被人说垄断;而在此前的媒体采访中,他还提到“互联网企业有无垄断关键在于其是否选择开放”。既然将自己标榜为开放的平台,那更应该拿出大企业的气度,而不是对于任何可能威胁自己竞争优势的产品,采用屏蔽、封杀的手段,来打压竞争。

  就商业伦理来看,腾讯屡次被指责垄断并不冤,享受着作为互联网基础设施的红利,就该有相应的担当。

  退一步讲,即便竞品可能有损自身利益,那么网络规范管理的权限,也应该在相关的监管部门手上。腾讯在技术上有应对的能力,不代表它有这个权限。

  互联网的本质在于开放,排斥竞争的狭隘思维,其实并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长远发展。(郭露)

关键词:微信,封杀,流量垄断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