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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天价诉讼费”不是焦点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马常理
2018-12-27 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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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27日,常州“毒地案”二审结果公布,江苏高院判令涉事污染企业在判决生效后就污染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除承担案件一二审受理费用外,还要向两公益组织分别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依然被驳回。(12月27日《北京青年报》)

图片来源:扬子晚报

  去年1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两个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绿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败诉,并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单从诉讼费的角度看,符合公众的预期,这也是最基本的正义所在。其一,在事实清楚、污染后果尚未得到修复,污染企业存在明显过错的案件,公益组织败诉,超出常理;其二,败诉后,作为原告的两家公益组织承担189.18万元的“天价诉讼费”,更是毫无道理。从以上两点来看,被寄予很高期待的公益诉讼,却被打得落花流水,这让环保组织和公众情何以堪?

  二审法院扳回了一二审全部的诉讼费用,还“附加”了律师费、差旅费23万元。可以说,法律对“常州毒地案”的判决,部分地实现了正义。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需要向社会回答的首先是污染地块,是政府担责,还是污染企业担责,这是公众关注此案的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地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已经由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原告目的实现。涉嫌污染的土地已经从企业手里流转给当地政府,作为收储人,当地政府也履行了污染治理、污染控制的责任。所以相关污染企业不负污染治理和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等责任。

  土地污染的责任,如果可以这样“流转”给政府,就是让财政支付污染治理、污染控制成本,而政府的每一分钱,都来自纳税人,这样一来,岂不是让纳税人成了冤大头?而这样的公益诉讼,其实际效果,也就只是扳回了诉讼费,何以抵达“公益”的本义?

  《侵权责任法》第65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的污染者,由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一审法院均已经确认,涉事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岂能一句“土地收储”,当地政府就“大方”把责任收归自己?如此开了恶例的先河,若今后其它企业污染环境,也享受这种政府提供的“特殊待遇”,要保护好环境,那岂不是自欺欺人?

  在“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生态司法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政府火速收储被企业污染的土地,有帮非法企业“金蝉脱壳”之嫌。此案当然不能“简化”成以判决诉讼费的责任分担收尾。

  “常州毒地案”的焦点,是“毒地”污染责任的归属认定,而非“天价诉讼费”。二审判决后,公众仍未消除的质疑在于:企业污染的责任,政府“收储”过来,莫说没有法理依据,就连常理、常识也违背了。就此看,“常州毒地案”的终审判决,恐怕很难说,以让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了公平正义。(马常理)

关键词:常州毒地案,天价诉讼费,污染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