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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被清理出门,是一种正本清源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梅堂
2018-12-15 14: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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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据媒体报道,牛某进入某市某私募基金公司工作四个月后,因工作表现出色,被推选担任董事一职,但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公司却发现牛某之前未清偿个人所负大额债务,已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继而无法办理变更手续。

  2018年6月1日,基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免除了牛某总经理职务和董事身份,并向其送达了解雇通知书。牛某对此不服,遂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牛某要求基金公司恢复其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仲裁期间工资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资料图 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一方面,入职私募基金公司,拿着远高于普通人的薪酬,又因“工作表现出色”,入职仅四个月,就“被推选担任董事一职”;另一方面,却因未清偿个人所负大额债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一名不受欢迎的“老赖”,甚至被公司辞退,职业前景堪忧。

  短短四个月,从“春风得意”到“拒之门外”,甚至最终对簿公堂,如此戏剧化的情节背后,其实仍是如何限制“老赖”,让“老赖”付出代价,重建社会公信力的社会议题。

  无独有偶,因为身为“老赖”,而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事件之前也有发生。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份,成都市民高女士去某银行应聘,同样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而被“告知无法录用”。

  毋庸置疑,限制“老赖”与保障“老赖”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就业权之间的矛盾,往往成为舆论纠结的所在。但是,此次事件中,用人单位拒录牛先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仲裁委做出的对牛先生请求不予支持的决定,对于约束“老赖”,重建社会公信力自有其正向意义。

  首先,虽然法律对“录用条件”并无明确规定,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用人单位滥用“录用条件”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是这显然不适用于牛先生的情况。

  事实上,因为“老赖”的身份,其是否还具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都颇有争议,更无须说是成为公司高管。《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明确规定,高管及从业人员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资料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牛某明知道自己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却不主动告知用人单位,在办理董事变更手续时才被曝光,显然是心存侥幸,对用人单位抱有一种不负责任的心态。

  其次,作为金融机构,无论是银行还是私募基金公司,其业务的竞争本质上是人才的竞争,更是信用的竞争,对从业者个人道德品质及诚信意识原本就该设置比较高的门槛。如果连其中的从业人员,甚至是高管都是一名“老赖”,势必影响投资人、消费者的信心,对公司的形象无疑也会造成无法挽回的负面影响。

  明明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老赖”的存在,既损害了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义,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和蔑视。“老赖”的劳动权和就业权自然也该得到保障,但是,在合法的语境下,从各个方面限制“老赖”,让其产生在信用社会寸步难行的感觉,重塑法律的权威,也是一种正本清源。(梅堂)

关键词:“老赖”,解雇,正本清源责任编辑:蔡洪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