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县的雷先生,因在同一条路段一个月16次违停,被当地交警大队累计扣分48分,罚款3200元。雷先生认为交警并未在其车身粘贴过处罚通知,或以短信、电话的形式告知,使其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导致未能及时纠正,遂将区、市两级交警部门告上法院。12月9日,法院判决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12月10日《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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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机动车司机违停都不是有意的,对当事人的首次违停行为,交警只要及时告知并处罚,违停行为便会得到纠正,不仅如此,当事人还会提醒亲友不要在那个路段停车。这无疑是“首罚”应该追求的结果。16次违停后才“打包”通知当事人去接受处理,反倒让人疑心执法者是有意为之。这无论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都是说不过去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本案中,涉事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并未尽到告知义务,所以其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是违法的,当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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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停车乱象已经成为城市治理的共同难点。治理违停的目的,在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拥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没有人反对处罚乱停车,它体现的是实体正义;而告知当事人,体现的是程序正义。二者是依法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只讲实体不讲程序,同样会面对合法性质疑。
有人说,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在一个法治社会里,“16次违停”一次性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罚,这样的事,也很难蒙混过关。如此糊涂执法,招致行政诉讼或在所难免。
更要看到,在“罚款经济”、“以罚代管”等问题依然存在的当下,这种不告知的“秋后算账”,也很容易让人怀疑执法者的动机:这到底是治理违停,还是“欲擒故纵”式的“创收”?如果不告知是出于这一目的,那么这样的处罚,在实际效果上,就会沦为一种对于民众的“伤害”,让当事人蒙受本可以避免的损失。
在现实中,存在着同样一种现象:重实体轻程序。事实证明,在近年来的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正是由于行政程序不合法导致的。这对于政府公信力和法律法规权威性的杀伤力也是巨大的。
这个判例,放在停车乱象治理屡屡跑偏的背景下,有着很强的示范意义。它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必将倒逼执法的“程序正义”,提醒政府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慎之又慎,否则,一不小心就会成为被告并陷入败诉的尴尬境地。(常金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