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在一起指导案例中,尽管犯罪嫌疑人没有和被害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也被认定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不少人士认为,这是我国法治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上又迈出了前进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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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被告人骆某以虚假身份在QQ聊天中对13岁女童小羽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自拍裸体图片传送观看。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骆某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此案得到媒体和和公众格外关注,恰恰表明了公众的呼声。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也是一个家庭的未来,在其成长之路上,社会有责任、有义务、有必要保障其健康安全成长。也因此,公众向来对猥亵、性侵未成年人这样的恶劣犯罪行为深恶痛绝,无不希望这样行为能够受到严惩,并且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法律能够更加严格。
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近年来,性侵、虐待儿童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到2016年全国的法院审理结案的光猥亵儿童案就有10782起,平均每天超过7起。
同时,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性骚扰,具有隐蔽性,并且取证不易,法律适用模糊,这在一定程度上,给被害人维权带来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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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猥亵儿童事件被曝光后,总能掀起舆论热议,但提高犯罪成本,对受害儿童提供社会保障,在立法上切实保护儿童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由此看,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批指导性案例所涉及的许多问题,都是实践亟需统一认识的问题,其中既有证据审查认定的问题,也有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指导案例的下发,将有利于统一办案标准,指导依法准确办理此类案件,有力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性侵不仅需要司法机关提供周密的司法保护,也需要家庭、学校、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
家长、学校有必要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当的性教育,补足性教育这个短板很重要。解答其懵懵懂懂的好奇和幻想,更要告知其哪些行为是不适当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
此外,我们还看到个别对儿童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比如教师、医生等,滥用权力性侵害儿童,这些行为更应受到严惩,这已是共识。
就在日前,教育部制定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其中明确,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打击、防范性侵、猥亵儿童犯罪,采取再严格的措施都不为过。但再严格的政策规定,最关键还是在于不打折扣地落实,对此,我们不妨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