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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驾车撞人事件:“拆违”岂能委诸拆迁公司

来源: 长城网  作者:于立生
2018-10-17 09: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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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江苏扬州市“违建户驾车冲撞拆除人员和群众事件”,10月16日,当地官方再度通报称:15日早上7点半左右,韦刚驾驶黑色轿车连续两次冲向人群,当场造成1死9伤,目前死亡人数已增至2人,其他8人无生命危险。而涉事拆迁公司老板沈成超否认参与事件。(10月16日澎湃新闻)

视频截图。

  这起导致2死8伤严重后果的恶性事件令人震惊,引发舆论持续关注。

  在当地官方通报中,涉事房屋属于“阻水违章建筑”。可有当地居民称:该房屋矗立在那已近20年。女主人王琴则表示:早已拿到土地使用证。那这究竟是依法拆违,还是非法强拆公民合法建筑?不免令人疑窦丛生。

  退一步言之,即便拆违,那也只能是由具有相关执法权限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定程序进行,通常是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如行政执法局)。可在该事件中,根据当地官方通报,则是“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委托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涉事公司作为一家企业,与“违建户”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不具任何行政执法权,又哪来的资质,一大早5点多去人家拆房扒屋?

  如今,涉事公司与当地相关部门也呈现出相互推诿扯皮的局面。15日晚,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成超表示:是安徽籍男子陶某“打着我们的名义前去”,“跟我公司没有关系”;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组宣办副主任陈绍忠则称:“我们有合同在手上,他单方面否认是没用的。”—— 10月12日,涉事公司派代表、业务经理陶冉,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签订合同,约定由其负责拆除阻挡泄洪通道的违章建筑,合同上还加盖了涉事公司公章;现场指挥房屋拆除的也是涉事公司员工……

  但即令陈副主任所说属实,拆违事宜又可以委外吗?

  不是什么行政职能都可以委外的,强制措施权即其一。拆违,是种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法》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而该法第17条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做个再简单不过的比照。众所周知,协警是没有独立执法权的,只有在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民警带队指挥下,才能从事协助执法工作。可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却自己当起了“撒手先生”,把拆违事宜全权委托外包,俨然只要能把违拆掉就好;而涉事公司人员则大清早5点多上门拆违;那又如何能有效防控不择手段的违法强拆、暴力强拆之类行为的发生,乃至由此滋生恶性事件?而一旦恶性事件不幸发生——不管是拆违方侵害了“违建户”,还是“违建户”侵害了拆违方;作为违法委托方的相关部门,又如何能脱得了干系,回避掉责任的承担?

  据王琴反映:冲突中,拆违人员对其丈夫韦刚实施殴打,“二三十人围攻他……摁在地上打。”从人群中挣脱后,韦刚上车准备开车走,但遭多人用砖块石头打砸车辆,挡风玻璃也给击碎……这当然只是她一面之词。事实真相,具体细节,尤需当地警方通过缜密侦查予以尽量还原。

  究竟是依法拆违,还是非法强拆公民合法建筑?韦刚驾车撞人,究竟是紧急情况下基于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和人身安全的自卫行为,还是属事后报复、以暴制暴、不计后果,无视公共安全的恐怖行径?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违法委外,与这起恶性事件的发生,又有何关系,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凡此种种问号,都需要当地警方、纪检等相关部门不偏不倚的细致深入调查,来一一拉直,以澄清解惑,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拆违”,又岂能委诸拆迁公司?!(于立生)

关键词:违建户,驾车撞人,扬州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