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租住在浙江湖州市南浔区城乡结合部,9月5日,他的儿子在家门口的路上被一条黄色土狗咬伤,随后送医院打狂犬疫苗,第四针还差两天,孩子突然发病死亡,后诊断为狂犬病。南浔区卫计局朱局长表示,狂犬病毒潜伏期有长有短,如果潜伏期只有几天,患者在疫苗产生效果之前就发病,一点办法没有。唐某介绍说,那条狗咬了儿子后跑进边上的厂房,警察在厂里找到养狗痕迹,但该厂一直没有给出说法,当地派出所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发生了这么不幸的事情,唐某报案的目的,就是指望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通过公安部门处理本就是法律途径之一,唐某报案后,警方既没查出是疫苗问题还是卫生部门的责任,也没查出咬人的狗到底是不是那个厂养的,却建议唐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让他告谁去?如何提供与搜集证据?如果花费一大笔钱聘请律师并起诉,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岂不是让他雪上加霜,不但讨不到说法,得不到一分钱赔偿,还白白扔上一大笔钱?
当地派出所不是积极查出狗的主人并对狗依法进行处置,而是在什么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就建议唐先生“走司法途径”,多少有推卸责任、把“球”踢给法院之嫌。毕竟,发生这样的事情并非仅仅属于民事纠纷,或者咬人的是流浪狗,找不到主人被咬者只得自认倒霉,而是还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首先,这条狗咬人后跑进路边的厂房,且警方在厂里找出养狗的痕迹,有该厂是这条狗主人的重大嫌疑。不对自己所养的狗严加管理,而是不予拴系,致其跑出门去咬人并染上狂犬病不治而亡,无疑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不是过失使狗跑出去咬了人,而是不按规定给狗打防疫针,明知其可能携带狂犬病毒而不予拴系,任其出入,就可能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年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六犋牛村一住户饲养的3只恶狗追咬4名村民并致1名男童死亡,狗主人不但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还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这类案件中,没有只对被咬人或家人把咬人的狗打死追究刑事责任(或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对咬死人的狗主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道理。对于狗咬人的情况,尽管只是民事法律规定了相关赔偿责任,刑法并没有相关规定,但根据相关罪名,是完全可以对狗主人进行追责的。
其次,狂犬病毒潜伏期确实有长有短不假,如果潜伏期只有几天,患者在疫苗产生效果之前就发病,的确几乎是“一点办法没有”,但是,唐某的儿子在打了3针疫苗、离打第四针仅差两天的情况下死亡,仅仅是病毒潜伏期短、疫苗还没产生效果的问题吗?鉴于近年多地发生假疫苗或不合格疫苗事件,这起案件显然不排除存在假疫苗的嫌疑。如果存在假疫苗的问题,那就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渎职罪等方面的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不能只是建议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就了事。
无论具体是什么情况,都得通过立案侦查才能调查清楚,即使确实不属于刑事案件,也需要把相关调查结论及理由都向报案人告知,这样才能令人信服,也才是依法履职的表现。希望公安机关接到这类案件的报警后,不要轻易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更不能动不动就让受害人“走司法途径”。
鉴于各地频频发生不文明养狗引起的矛盾纠纷以及伤人、咬死人、染上狂犬病毒致死事件,确实应当像公众呼吁的那样,加重对不文明养狗行为的处罚。为了统一执法、司法,有必要对狗咬伤、咬死与感染狂犬病毒死亡的情况,明确规定相应的刑事处罚。(吴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