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坊间时不时地就会有因帮扶摔倒老人被讹之事的报道,事件也会因之而被冠以某地“彭宇案”的名头,进而引起社会上关于“扶不扶”的一轮又一轮的讨论。这样的事居然成了热议之事,这倒不是因为现代社会世风日下,人们失去了守望相助的心力和能力,而是有被扶之人讹人的恶例,并因此造成了帮扶之人“扶不起”的后果,必然会使人们遭遇相同情境时变得谨慎,担心被讹,也就终至于都“不敢扶”了。
这几年因扶人而被讹的事件着实不少。前些年在四川某地,三名9岁的小学生去扶一位摔倒在路上的蒋姓婆婆,却被老人抓住不放,声称自己是被孩子们撞倒的。随后,蒋姓婆婆及其子龚某某对孩子们不依不饶,在纠缠了5个多月后,不堪其扰的家长们只好以蒋姓婆婆涉嫌敲诈勒索为名,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以证清白。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调查,认定老人系自行跌伤,其向孩子们索要医药费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遂决定对蒋姓婆婆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其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同时对龚某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决定。孩子们的家长事后表示如释重负,认为在还孩子们清白的同时,“坏人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罚”。
而在江西上饶,也有三名中学生在放学路上结伴而行,当他们看到一位老太太摔倒在地时,毫不犹豫地上前将其扶起,老太太则非但不表示感谢,反而诬陷是三个孩子撞了她,并向他们索要“吃药钱”,最后居然狮子大张口,竟要10万去住院!幸得两名路过的大学生帮忙查看监控,还原了事件真相,才得证孩子们的清白。网友们对此很是愤恨,直呼应对讹人者“入刑”,以惩其恶。
而发生在河南洛阳的另一起事件,则是一位老人在一商店门前买菜,不知何故突然跌倒在地。商店店员小刘急忙上前将其扶起,却被老人质问“为什么要害她”,并坐在店门前“讨说法”,警察调出监控后还了小刘清白。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发现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被讹者在历经艰难证明自己清白后,都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对讹人者没有进一步地追诉。
有了这些活生生的例证,人们在遇到摔倒之人时,对于“扶不扶”自然就得权衡一下,在扶之时要录下视频,留个证据,或者请其他目击者帮忙,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言,以便将来真的被讹时好举证“自救”。人们在分析“扶不扶”之“成”问题的成因时,有从道德层面切入的,认为这些年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忽略了对人们精神世界的关怀,确乎是有些人心不古了;也有从医疗保障方面着眼的,认为摔伤后的救治与康复所用不菲,故摔倒老人及其子女也就能讹一笔是一笔,将自己的损失转嫁给他人,也是符合人性的;还有人认为那些讹人者有品德问题,本来就坏,只不过是“坏人变老了”后的自然表现,不足为奇;当然也有人将其归结为南京“彭宇案”所开的恶例,认为是法院判决扼杀了助人之风。
找到产生问题的根由,并不意味着就有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单纯地埋怨讹人者的德行,希望他们能够良心发现并不会有什么实际效果。笔者认为,与其如此,倒不如从被讹者方面入手更易见成效。像前述在救人前保留证据的做法就很值得提倡,而一旦出现被讹情况时,被讹者就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去起诉诬告者,不仅不能让其从讹人的行为中获利,还要让其因讹人而付出沉重的代价,被讹者只有将维护自己的权利作为一项“义务”,才有可能根治讹人这一社会毒瘤,因为社会上恶行成风,实源于好人的沉默。
就在前不久,浙江的滕先生就因在路上扶起骑车摔倒的曹先生,被对方报警而诬其为肇事者,在交警证实此事与滕先生无关后,被讹的滕先生决定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当地报纸的非广告版面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金华婺城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在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曹先生的儿子小曹最终向滕先生道歉,双方签字确认和解,决定不再继续进行诉讼程序,1元的损害赔偿不用再交,而原本要求登报道歉所需的五六千元费用,则将捐给金华市的红十字会。虽然很遗憾本案没有走完完整的法律程序,不过本案中滕先生起诉的意义,正在于让讹人者既受到金钱上的损失,又意识到对扶助者的歉意且能真心悔过。
惩恶扬善是法律的功能之一,在许多讹人事例中,正因为讹人者的恶行没有受到惩罚,才使同样的剧情屡屡上演。讹人者的目的既然是诈取钱财,那就通过法律的惩罚,让其在钱财上遭受损失,只有惩罚到让其“肉疼”,才能有效遏制讹人之事的发生。古罗马西塞罗在《论义务》中说,“对曾经对你行不公正的人也存在一些义务,应该履行。要知道,报复和惩罚有一定的限度——有时行不公正之人也许只要能后悔自己的行为也就够了——使为恶者自己以后不再为恶,也使其他人较少为恶。”当被讹者担负起追惩讹人者的义务时,那些“变老了的坏人”自然也就无从发“坏”了。(马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