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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闹了,“社会抚养费”先生!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杨于泽
2018-08-17 09: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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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边是部分地方政府出台政策鼓励生育二胎,我国生育政策正由倡导少生向鼓励多生转型,一边却是一些地方抓紧追缴尚未征收到手的社会抚养费,一些地方政府还决定狠罚三胎。

  据媒体报道,7月5日,河南柘城县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动员会,全面启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征收人群主要面向全县三孩及以上家庭,征收标准为夫妻双方上一年度纯收入的三倍。虽然柘城且卫计委负责人最近回应称目前只是开展宣传动员,但他也表示,再难“我们会分期进行征收”。

视频截图

  福建省卫计委网站8月6日发布消息称,福州市仓山区东升街道卫计办加大了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对违法生育行为的执法力度,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催缴2次及以上而未履行到位的,拟将其纳入“个人征信黑名单”。消息还说:“近年来,随着‘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放开,一些群众对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片面理解,误认为违法生育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人民日报》前几天还有报道称:生娃不只是家庭自己的事,也是国家大事,要让“不敢生”变为“敢生”。现在看来,官方的信号有些混乱,令人不解。既然都在献计献策如何鼓励生育了,为何又要挖空心思向多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关方面说,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有法律依据的,体现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的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违法生育的公民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2002年国务院公布了一个《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授权省级政府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并将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但所谓“社会抚养费”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中国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用以替代对超生家庭的超生行为的处罚。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各地对超生行为就是罚款;1992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改称社会抚养费。从字面上理解,社会抚养费就是在超生的情况下,超生家庭要补偿政府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表面上看,征收社会补偿费使“超生罚款”理性化,道理上说得通了,可以“以理服人”了。

  但实际上,所谓“社会抚养费”内在逻辑很荒唐。有一段时期,我们认为人口多是负担,影响经济发展,是致贫之源。但改革开放以来,人被称为“人力资源”,这代表了我国政府人口观的革命性转变。每一个人,只要受到一定教育,都可以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不仅不会成为社会负担,相反还向政府纳税,成为家中长辈的赡养者、退休人口的供养者。在他们出生之初,政府向他们的父母征收“补偿”,完全是无理的举动。

  社会抚养费的逻辑起点是把超生人口视为自然资源的消耗者、环境的破坏者,把他们当成计划内生育人口的夺食者和社会的负担。过去我们总是宣传,人口多导致了中国社会普遍的贫穷。其实,中国过去的贫穷是由于“左”的错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作为劳动力是一种生产要素,国内国外资源正是围绕这类要素配置的。中国创造了经济奇迹,主要靠的一是制度变革,二是人口红利。人口多,经济学上叫“规模效应”。如果人少,跨国资本不来,中国的发展无从谈起来。

  放眼全球,自然资源贫乏的国家不少,比如日本、以色列、新加坡、韩国,其实发展并不比别人差,甚至还早早地进入发达国家之列。其原因不是控制了人口增长,而恰恰是靠人口与好的制度,让全体国民过上了好日子。

  有关部门在设计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时候,看到了其激励少生、“补偿”社会的一面,却忽略了其对超生家庭及超生子女的负面影响。一名超生子女,如果受到较好的教育,就会成为一名自食其力的人,他有可能成为科学家、企业家、艺术家。但向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结果,如果不是完全剥夺了超生子女受教育的机会,也大大减少了其受教育的机会,降低了其受教育的质量。超生本身没使他成为社会的负担,恰恰是政府向其父母征收社会扶养费,使他输在了起跑线上,反而真有可能把他变成社会的负担。

  事实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往往是农村居民等低收入家庭,社会抚养费客观上成了对低收入群体特别征收的一种“税”。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第二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中,最应当得到补偿的是低收入者。多生了孩子,家庭负担重了,按理政府应当补偿这些多子女家庭才是,但他们等来的却是被征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质是“劫贫济富”,客观上使大量超生家庭成了贫困家庭。实际上劫了贫,却未必济了富,因为征收到手的社会抚养费根本就不知道到哪里去了。

  征收社会抚养费固然形式合法,本质上却疑点多多。法律之治必须是良法之治,而不可能是恶法之治。而从法理学上讲,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只能是这个社会的传统、风俗、习惯、惯例的反映,也可以说要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但在中国社会,既没有向多子女家庭特别收税的传统,也没有向超生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社会共识。现在舆论普遍反对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适足以证明这项制度合法性不足。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征收社会抚养费虽然于法有据,但现在程序上几乎注定是非法的。据湖北省审计厅网站近日刊发大冶市审计局吴梦莹、秦丽雯联合撰写的文章,湖北省所有乡镇计生办事业编制人员已于2006年统一核销编制,成为“以钱养事”人员,他们并无执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资格。实际上全国的情况也大抵如此。则有法可依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已经成了一种非法的闹剧。

  现在我国人口政策大局在于鼓励生育,就别闹了,“社会抚养费”先生!动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会,也要有真正的大局观,就别再开了。这样闹下去很不好。(杨于泽)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生育二胎,制度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