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市某企业一员工发帖吐槽:得知一同事要离职并离开杭州,我们几个人和已离职小伙伴难得聚在一起吃了个散伙饭、发了个朋友圈,结果悲催了……公司老板看到后在公司群发飙:“请在照片里的各位明天自己提交辞职报告!谢谢!请你离开我的公司!”
和离职同事吃个饭,送别下,也要被解雇?
我也曾有过三次入职和离职的经历。入职时,领导组织同事请吃饭,欢迎加入团队;离职时,还是领导组织同事请吃饭,表示送别,足够仁义……
劳动者到企业入职上班,说穿了,就是做了桩关于人力资源的买卖。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换取薪酬等待遇;企业提供薪酬等待遇,换取劳动者人力资源,给企业创造价值……那么,劳动者离职,就意味着买卖中断,正所谓“买卖不成仁义在”,不伤和气,才是人情常理。
该公司老板不仅对离职员工怀恨在心,而且“恨屋及乌”的迁怒、株连到吃散伙饭、送别离职员工者,要一律解雇,这也未免太小肚鸡肠,太偏狭了。
劳动者当然要受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约束,但也仅限工作时间之内;至于工作八小时之外,譬如和谁吃饭,完全就是私域之事。
劳动者在公司里,当然彼此间是同事关系;但在公司外,不排除有私人交往,也不妨是朋友关系。那么,朋友要走了,吃个散伙饭,送别一下,实在是人之常情。
劳动者不是公司老板的家奴,不是其人身附属物。公司老板无权要求员工进行选边站队,和自己保持一致,不准其和离职员工有任何交往,对其私域事务进行干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诸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与离职同事吃个散伙饭,当然并不在其中。公司老板若以此解雇员工,是违法的。
该公司老板不是直接辞退,而是进行劝退——要求“自己提交辞职报告”,自也有着他的精密算计。员工自己提出离职,企业是不用赔偿的。而企业违法辞退员工,则不仅要赔偿,而且是双倍赔偿。《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47条内容则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这些参与散伙饭的被劝退员工,还真不能着了该公司老板的道儿,而得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拒不主动离职;若该公司老板执意违法解雇,就让他付出双倍经济赔偿的法律代价。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有人入职、有人离职,本是职场稀松平常之事。注重员工待遇,遵守法律,尊重员工合法权益,才是留人之道。但凡有胸襟见识的企业老板,也是把一应员工——无论在职的,还是离职的,都视为企业财富倍加珍惜的。虽然有的员工因种种原因离职了,但只要那份同在一口锅里吃过饭的情谊在心头,那他就可作为企业的人脉资源存在,在企业有需要的时候帮上力所能及的忙。而把离职员工视若仇寇,甚至迁怒参与吃散伙饭的在职员工,只会导致企业员工离心离德,把路越走越窄、越逼仄。(于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