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六旬老人吴某在广州某景区游玩时爬树摘杨梅时,因树枝断裂而坠亡。事后,吴某家属认为景区内的杨梅树太易攀爬,导致很多游客来采摘甚至哄抢,而景区管理方却从未采取安全疏导和防范措施,故向其索赔60余万。
近日,广州花都区法院审理认为,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吴某不顾自身年龄私自上树,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景区没有对爬树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且在事故发生后未能有效应急处理,故承担5%的责任,赔偿吴某亲属45096.17元。
乍看该报道,有人可能又会将此事与去年郑州的“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联系起来,认为受害老人完全是咎由自取,老人家属向景区索赔属于“讹诈”。从网上舆情看,不少网友持类似观点,认为景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实在是太冤枉了。其实,如果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要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并无不妥,这是倒逼经营者承担重视消费者权益的应有之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指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避免进入该场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并且有突发事故时,尽到及时妥善的救助义务,避免损害扩大。
对于景区来说,《旅游法》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等规定更是克以其救助义务,即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3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景区应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等。之所以对景区做此强调,主要在于相对于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大多数景区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如一些自然景区的道路崎岖陡峭、虫蛇出没,稍不注意就会造成损害。有些人旅游时还会萌生“探险”意识,故意涉险而行,如果降低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必然会加大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显失公平。
回到此事件上,年近60岁的老人应该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明确的认识,意识到攀爬杨梅树有一定的危险性,在应该预料到危险的情况下擅自上树采摘杨梅,自然应该为自己的损害承担绝大部分责任。但对景区来说,必须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尽到提醒和警示职责,安排工作人员定时巡查,事发后尽快提供救助。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消费者具有重大过错,就忽视经营者应该尽到的责任,理当妥善划分各自的过错才能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
应该说,一些人之所以对景区承担责任耿耿于怀,主要还在于没有意识到经营者对消费者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人拿小偷盗窃时攀爬窗户摔下和人们攀爬邻居家的树摔下做比较,这并不合适。要知道,盗窃的违法和危害程度显然比游客在景区攀爬树木大很多,普通人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比经营者小很多,如果受害者攀爬的是非经营场所的道路边的树木或者邻居家的树木,可能就是另外的结果。
尤其是,法院之所以判定景区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主要在于吴某从树上摔落受伤后,景区虽设有医务室,但相关人员已经下班,且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可见,景区的主要过错并不在于死者家属起诉时所称的“树太好爬”,而是景区没有及时救助。由此可见,让景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这有助于倒逼景区高度重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不能仅享有经营权益而逃避经营者的责任。(史奉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