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昌乐二中发布的《山东省昌乐二中2018年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招生简章》)在网上引起热议,在“市外考生”这一类的报名要求中加入了一条硬性要求:“报名考生家长必须无失信记录”。(4月28日《华商报》)
这一要求意味着,家长如果曾有失信记录,孩子即使学习成绩再好,也就与这所重点高中失之交臂了。不少网友在肯定学校对失信行为惩罚的同时,也提出了质疑,“父母跟孩子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孩子有自己的天地,父母失征信,怎么限制父母都应该,可是孩子有自己的权利。”有的网友甚至将此行为称为“连坐”。
作为潍坊市一所重点高中,昌乐二中曾被评为“山东省规范化学校”,为何会将这样“苛刻”的要求放到招生简章?学校对此回应,该校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希望给社会正向的引导。”尽管如此,那么失信者的个人过失,能不能让其子女来负责?学校的行为到底是依法而为还是“牵连无辜”?
对于失信行为我们都深恶痛绝,依法惩罚也是天经地义,但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要剥夺孩子受教育权吗?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任何人不能用任何附加条件为其实现设障。昌乐二中的做法给公民这一基本权利的实现强加了一个“前提”——家长无失信记录,显然是不合理的。
另外,学校此招生政策依据的是潍坊市出台的《关于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潍发[2016]30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写道:“对严重失信行为,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据报道,该校工作人员称,凡是该校自主招生的学生,都必须执行这条规定。
严厉惩戒失信行为,显然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但是,高尚的目标也需要合理合法的实施路径,随意将对当事人的限制扩大到子女身上,值得商榷。昌乐二中虽然在2002年由公办改为了民办公助,但仍具有“公办”属性,所以学校照搬《意见》中的条文,完全把自己划归到“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范围内,并不合适。
况且,对所有的失信行为都进行限制,未免有些过于武断。此前,有律师指出,限制的失信行为应该是属于欠钱不还的失信行为,即我们通常说的“老赖”,只有欠钱不还的行为才需要去限制他的高消费,当然也包括其为子女支出的高额的学习费用。
于此而言,信用社会即将到来,家长理应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我们宁可相信昌乐二中制定政策惩罚失信者的初衷是好的。但如今是法治社会,搞“连坐”显然不符合当代法治精神,不管是制定地方法规还是相关规定都要尊重法律、依法办事,而不能打着“正义”的幌子侵犯其他人的正当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