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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维权需要统一的法律指引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殷国安
2018-04-26 08: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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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已经78岁高龄的薛春勤没有养老保险,从2014年起在江苏盐城阜宁县的江苏富建集团旗下的一家工厂做门卫,口头约定月工资1000元。可是在2016年期间,他却只拿到了两个月的工资,至今仍有10个月的工资被拖欠。在多次与富建集团沟通未果后,家人希望通过阜宁县劳动部门维护自身权益。但阜宁劳动部门表示,由于老人的年龄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其受理范围。

  最新的消息是,媒体介入后,当地政府协调了有关方面,江苏富建集团已将拖欠的1万元工资还给了薛春勤。作为“个案”的问题是解决了,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却需要答案:“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该如何保障?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继续打工是一个普遍的存在,主要有这样三种情况:一是,像薛大爷这样的农民工,他们过去就没有交社保,因此也没有退休工资,但还在打工挣钱,许多大城市雇用的环卫工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一些已经退休的人员,他们被单位继续留用;三是,许多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他们有退休工资和医保,但还在继续打工。

  这些超龄劳动者群体也可能与单位产生纠纷。他们的工资水平太低,且动不动就被以“违纪”而扣除,或者工资被长期拖欠。再有,他们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又如何处理,谁来承担医疗费用?他们是否享受节假日工资?是否可以请假休假?这些纠纷发生后,超龄劳动者该如何有力有效地维权?

  目前,多数地方劳动部门都认为,超龄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只属于劳务关系,他们发生了矛盾,劳动部门也一律拒绝处理,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要求打工者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也会认定其不存在劳动关系。有这样一个案例:63岁的丁某骑电动自行车前往工地上班被摩托车撞伤,当地劳动部门和法院都否认其劳动关系,拒绝进行工伤认定。

  也有一些地方却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有这样一个案例:64岁的夏某到某市的一家物流公司看守停车场。后夏某被单位解聘。之后夏某称,自己工作期间,从未享受过法定假日和加班工资,为此向物流公司提出支付他3年来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但公司不予理睬。当地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而一审法院判决夏某胜诉。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夏某在物流公司工作期间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将夏某解雇,就应支付其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超龄劳动者与为之服务的企业之间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如果双方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享受最低工资标准,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伤害可算工伤,就减少工资报酬等方面提请劳动仲裁,可实行举证倒置等法律规定的保护。而在劳务关系的框架下,提供劳动的一方如果遇到伤害等问题,往往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劳动部门拒绝受理,只能通过民事赔偿来解决问题,这就导致维权太难,打工者只能自认倒霉而作罢。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地方也就是江苏和上海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专家建议,应该出台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来解决这类问题。如果说当初制定《劳动合同法》时没有考虑到,在超龄打工普遍出现的今天,对这种矛盾的定性和解决就显得越来越迫切了。

关键词:江苏,超龄劳动者,退休年龄责任编辑:郭慧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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