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下午,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当地政府先未能给予其称号,在考虑到大部分网友的呼声后,决定为微微认定见义勇为称号的同时,声明不提倡这种行为,是正确的。我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孝正评价称,当地政府的做法是正确的。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行为,绝不能提倡,应当本着不反对、不禁止的态度去处理。周孝正指出,2006年国务院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社会各界都重视起保护未成年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原则,实际上彰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爱。而且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详细]
事件:四川女孩“见义勇为”称号迟迟没有到来
回放:8岁女孩勇救落水同伴溺亡
  4月22日下午放学后,小微回到家中做完家庭作业,就与同院的小伙伴小慧一起到院子前的小河沟边捡田螺。随后不久,小伙伴小福和小微的弟弟小坤也去了小河沟边玩。玩耍中,由于河边湿滑,地形倾斜,小福不小心掉落水中,几名小伙伴上前施救,小微和小慧也不慎掉落水中;而后,小福和小慧挣扎着上了岸,小微却没能上来,因溺水身亡。 …[详细]
奔波:只为给女儿一个名誉
“并不是为了钱。”李家农表示,自己坚持要为女儿评“见义勇为”称号,并不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仅仅是为了给女儿一个名誉。“人家都说,她这么小的年纪,便能这么机智勇敢地救人,并献出了生命,大人都不一定能做得出来。”为了告慰女儿,李家农在女儿的墓碑上刻上了“见义勇为小英雄”的字样。 …[详细]
镇政府综治办:不清楚事实
大竹县周家镇综治办主任魏家顺告诉记者,他对李微微救人的事实并不清楚,对评定“见义勇为”称号的相关政策也并不太了解。魏家顺称,事发后不久,李微微就读的学校曾上交了一份材料,他据此向上级进行了汇报。至于能不能评上“见义勇为”称号,他表示并不清楚相关政策,需要向大竹县综治办了解情况,“你们记者了解的政策,肯定都比我们要多。” …[详细]
县综治办:建议不评,避免盲目模仿
该综治办负责人表示,曾就此时专门咨询了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方工作人员回复称“缺乏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就事实来讲不能确认。建议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确定。”该负责人称,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回复意见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 …[详细]
争议:女童救人身亡该不该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弘扬美德与保护未成年人应有平衡
  对于为救落水小伙伴不幸溺水身亡的李薇薇,我们应当肯定她见义勇为的高尚精神。只不过,学校、家长在以此为榜样,培养孩子们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教导他们要尽量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唯如此,逝者的灵魂得以告慰,让见义勇为的精神在中华大地上飞扬。 …[详细]
正方:拒评小英雄,看似无情实则有情
拒评见义勇为小英雄,看似无情实则有情。社会从人性化的关爱未成年人的角度来审视,我们的视野就更开阔,思考更深入,就会更理性更人性化。如果大力表彰见义勇为小英雄,就会传递一种错误信号,引起效法,对未成年人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详细]
反方:认定见义勇为,不应有“身份”门槛
评定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应该是基本的见义勇为事实本身是否经得起考验,而不是见义勇为者的身份。退一步说,哪怕救人者是罪犯,依然要肯定其行为。何况,作为法规,当然不可能规定某一特定群体适合或不适合“见义勇为”,否则就容易涉嫌身份歧视。 …[详细]
最新进展:当地已决定申评
当地政府:已安排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申评
  目前,综治办已经安排周家镇党委政府把该事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然后,对此进行核查,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最后,向县政府提出申报,对李微微的行为予以确认,进行表彰。而且,综治办已经通知李微微的父亲,将会与其面谈,并将整个过程和需要的时间通知他。 …[详细]
专家:当地决定认定但不提倡是正确的
本案例中微微的父亲,极力想为女儿争取见义勇为称号可以理解,但不能支持。未成年人效仿能力强,宣传这种不顾自己安危而去营救他人的精神,对未成年人没有积极意义,政府不该提倡该行为。当地政府先未能给予其称号,在考虑到大部分网友的呼声后,决定为微微认定见义勇为称号的同时,声明不提倡这种行为,是正确的。 …[详细]
观察:“见义智为”更值得称颂
认定见义勇为 如何避免误导?
  当地政府之前的担心是多余的,认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借此对其他未成年人进行科学的教育和正确的引导,就不会产生误导。这方面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去年8月,10岁少年崔勇浪在广东云浮市新兴县勇救落水同伴,不幸身亡,被确认为见义勇为,其父亲获得了广东省政府颁发的100万元抚恤奖金。广东省对崔勇浪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认定并颁发抚恤奖金,并未引发其他未成年人盲目模仿,并未产生负面效应,这一点值得人们深思。 …[详细]
政府对舆情应予尊重但要保持理性
不鼓励、不宣传这样的见义勇为,实是公共决策基于理性的表现,也是对未成年人提供的最切实保障。面对部分网友的异议,当地有关部门本可以用说服的办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但遗憾的是,事件却从理性的不评定走向了要评定,而这是与“不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法律精神相悖的。 …[详细]
鼓励“见义智为”当从安全教育做起
相关调查显示,在我国未成年人中仅有不到5%接受过安全自救方面的教育。要改变这一局面,首先系统性的安全教育应纳入学校教育,自救、救人技能都应成为必修课程;其次社会也应该重视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完善危险场所警示牌等设施;家长也应给孩子传授必要的安全知识,并联合社区、学校做一些实践演练。只有安全教育一一落实,见义智为、见义巧为才不会沦为一句口号,真正成为危急关头的救命之策。 …[详细]

认定见义勇为不该有年龄门槛吗

 

马涤明: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不能成为见义勇为者,而只能成为见义勇为对象的原则,是不能突破的。对于李微微的善良和勇敢,我们可以其他方式表达对她的敬意,以告慰其灵,并慰藉其亲人。但不宜突破“不鼓励、不宣传”的原则。

 

王石川: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等于禁止他们见义勇为,更不等于他们见义勇为了就假装看不见。为何就不能认定李微微见义勇为的同时,再提倡见义智为呢?

 

李英锋: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我们在日常的教育环节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但是,对已经发生的、成为既定事实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我们必须要认可。

 

追问:“见义”不勇焉能“智为”

 

胡子民: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目的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和褒奖,是激励更多的人面对危难敢于出手相助,敢于挺身而出。这与提倡不提倡没有关系,但与人性良心有关系。李微微为救人而死,该给予的荣誉应该给她,该彰显的正能量不能抹杀。至于提倡不提倡则当两说,不可混为一谈。

 

舒心萍:提不提倡,与做不做,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因为“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就否定已见义勇为的事实。美国曾拍摄一部《小鬼当家》的电影,风靡全球,尤其是面对歹徒,“小鬼”机智灵活,巧妙应对,显示出“小鬼”的智慧和能力。虽说电影是文化作品,但影片中更多的是诠释一种正义的力量和精神。就小微事件来说,不能因为担心未成年人去模仿,就埋没了小薇见义勇为的精神和品质。

 

朱海滔:挺身而出要以“见义智为”为前提和基础,而“见义智为”是为了更好地实践见义勇为。只有在维护好自己生命的同时,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也才能更好地保护他人。

 

阎淑萍:要培育社会正义力量和精神,就必须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让见义勇为者受到社会崇敬。不然,冷漠、淡然、无视等行为将充斥社会,对未成年人反而是更加负面的影响。虽然我们“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但有关部门可以在表彰小微同时,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在遇险时如何自救、如何保护、如何报警,传授科学的方法,而如果以“不提倡”或“条件不够”来否定小微的见义勇为这个事实,说白了,就是一种不求甚解的“一根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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