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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确认”加钱,这样的增值服务合理吗?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堂吉伟德
2021-09-14 16: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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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特约评论员 堂吉伟德

  近日,浙江省消保委发文称,有消费者反映,在使用“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发现顺丰公司提供了一项名称为“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1元,购买该项增值服务后,收件人需凭顺丰发送的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6位签收快递,消费者认为顺丰提供该项增值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9月12日《北京青年报》)

  针对质疑,顺丰公司给出的解释是,“签收确认”是指快件签收时,需确认收方客户信息或要求收方客户当面签收的一项增值服务,可在收方与寄方起纠纷时,为客户提供签收凭证。从其官网上公布的信息看,“签收确认”收费分从大陆内互寄和大陆寄往美国两种情况,其中大陆互寄1元/票; 大陆寄往美国CNY19元/件。消费者所质疑的正是这1元收费的标准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这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

  对于“签收确认”的做法,浙江省消保委认为:顺丰速运推出的“签收确认”增值服务,实则是快递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顺丰速运擅自把“签收确认”从应尽的法定服务内容中拆分出来,涉嫌巧立名目收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顺丰速运推出此项增值服务,容易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如不勾选此服务项目,则顺丰速运可不提供“签收确认”服务,存在误导消费者“签收确认”的嫌疑。

  是否属于巧立名目乱收费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顺丰公司认为增值服务增强了签收的确定性,也强化了贵重物品的安全性,同时这是一种行业的通行做法。但于外界来说,所谓的增值服务其实是一种基本服务,而不存在所谓的增值要素,或者说增值的成色不足。国务院颁布并于2018年5月1日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若按照上述暂行条例规定,当面验收确认并签字属于基本服务,也是快递公司在流程中的通行做法,快递公司未能将货物送到指定的收货人手中,其行为本身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快递的丢失是因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该对货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员在将快递送到收货人手中时,应当核实其身份的真实性,比如是否为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并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以防止被冒领的现象出现。

  如果加价而无增值服务作基础,或者在收费之时采取误导的做法,那么这种收费就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就有乱收费之嫌,理应得到纠正和杜绝,以此规范市场行为和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实上,在普适性服务的基础上实行增值服务,属于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但关键要做到公开透明、合情合理和你情我愿。“签收确认”加钱,应给一个理由,并由消费者自愿接受并选择,即便是消费者在不经意间自愿选择了,但如果没有合理性作为前提,这种收费行为也不应该得到放行,否则,此例一开就会如洪水般绝口。浙江省消保委之所以得出乱收费的结论,其法理依据正在于此。

  这些年来,通过拆分服务项目或假以增值服务之名,而行乱收费牟利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在一些垄断行业,因市场服务者占据主导地位,在实施相关行为时更是有恃无恐。保护消费权益当恪守审慎稳妥的基本原则,对任何乱收费现象应及早发现和预防,对正在实施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坚决纠正,如此消费者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护。当然,对于相关商家和服务提供者来说,以顾客为上帝和以消费为核心,才能把心思真正用在提高服务上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并最终成为市场的宠儿。

关键词:签收确认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