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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补什么?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王梓佩
2021-06-24 10: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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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北京房山区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审结一起全职太太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件后,近日广东新会、浙江台州都出现了类似案例。两地法院分别作出判决,由婚姻存续期间付出较少家务劳动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1万元、1.5万元。

  这些判决的依据都指向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在原婚姻法基础上,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适用范围,从约定财产制婚姻,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扩大到所有婚姻。

  这一修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立法规定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强调操持家务、养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是夫妻双方共同义务,有利于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关系、培植互敬互爱的家庭美德。然而,我国历来习惯于将家庭视为整体,较少有夫妻主动区分婚内财产,导致相关条款长期在婚姻法中沉睡。民法典取消附加条件,能够重新激活家庭劳动补偿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保护个人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等积极作用。

  不难想见,随着民法典实施、类似案例引起关注,未来有关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会在离婚案件中不断涌现,对国家机关准确普法、公正司法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公众对家务补偿的认识仍有较大分歧,尤其是当夫妻一方全职操持家务,有人认为操持家务和挣钱养家对家庭的付出是均等的,不该在离婚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再进行额外补偿。也有人认为操持家务方有诸多隐性付出与牺牲,几起判例补偿数额过低。

  既然谈到补偿费用,姑且不谈感情,仅从现实利益角度探讨。在一段婚姻中,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开销、一起分享利益。负责挣钱的人承担生活既有支出,而全职持家的人分担了看护老幼等家政开销。由于双方在婚内分享生存利益,彼此依存,法院通常支持离婚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但人除了生存需求,还有发展需求。在一方全职操持家务的家庭中,发展需求的满足度差异极大。在外打拼始终置身于社会生活,工作资历、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等方面有所提升,全职在家不仅无法获得相似的自我发展机会,这种停滞还会影响其将来独立生活时应聘和重新适应社会环境。发展利益的差异产生于婚内,并延续到婚姻结束之后,因而有必要在离婚时,由获得更多发展资源的人,对为其获取资源提供家庭支持的人提供额外补偿。

  可以说,补偿并非完全出于对“弱势”一方的主观同情,而是符合客观意义上的公平。正因如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家务补偿数额时,不能像部分网友想象那样,简单比照聘请家政人员费用。应当基于发展利益进行判断,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长、家务劳动付出情况尤其是占用个人时间精力比例、家庭经济收入等因素。当然,学术领域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理解。理越辩越明,有关部门不妨组织调研论证,对民法典相关条文进行细化解释,为法院适用自由裁量权提供参考。(王梓佩)

关键词: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