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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店推销被罚款500元?用力过猛了

来源: 长城网  作者:于立生
2020-06-19 08: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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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于立生(江苏)

  “正常的推销怎么成了散发小广告了?”李甲质疑。6月16日,云南昭通市,做童装批发的李甲走进一家童装店,其同事向店老板介绍自家的服装款式,并递上宣传册;不料,却被当地城管执法大队开了“罚单”——以“散发小广告”为名罚款500元。17日,昭阳区城管局龙泉分局回应称:店铺属于公共区域,李甲在公共区域进行广告宣传,违反《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27条,所以对他进行处罚;若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6月18日红星新闻)

  疫情以来,生意普遍难做,李甲同合伙人的童装批发业务,今年上半年的月销售额,只达疫前的三分之一。生存压力驱使下,他们通过地推模式开展自救——进行实地推销,挨家挨户给童装店铺介绍自家产品、发宣传册,可不想,却被城管以在公共区域散发小广告为名,罚款500元,实在让人不解。

  若在街头路边、广场或公园等公共区域散发、张贴小广告,为人厌弃,也被城管部门处罚,在于破坏公共环境卫生,有损城市形象。

  可李甲及同伴分明是挨家挨户进童装店推销。一者,跟不跟李甲等人洽谈业务,收阅不收阅他们递上的产品宣传册,那是童装店老板的事。即便不待见,不收阅,宣传册也是有成本的,李甲们也只会带走,而不会随意丢弃,污染破坏店外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二来,童装店虽说也是接待各色人等的准公共场所,但是和街道、广场这样的全开放式公共区域毕竟有别。童装店属于商家的自主经营场所,所谓“谁的地盘谁做主”,其管理也是店老板说了算,而不属城管部门的管辖范围。

  俗话说:在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公权力,法无明文即禁止。《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27条第4款只是规定:“禁止擅自组织车辆或者人员在城市道路、广场进行广告宣传”,并未涉及店铺;那么,涉事城管部门又岂能自我赋权,把店铺也扩大解释为和城市道路、广场等同的公共区域,进而对李甲等人的进店推销、递交宣传册进行处罚呢?这吃相是不是也太难看了点?是否涉嫌“拿着鸡毛当令箭”,变着法子捞罚款?

  固然,诚如涉事城管部门所说:若不服,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李甲等人被罚款,也不是没有权利救济渠道。但是,对于这般明显的执法错误,为什么就不能自觉主动及时纠正,而要继续麻烦当事人费时费力去走程序呢?对于显而易见的执法错误,拒不以平实态度去主动纠正,所暴露的,又何尝不是一种权力的傲慢?

  试想,若是依着涉事城管部门处罚李甲等人的逻辑,大到像宜家家居这样的家具卖场,里边有着供顾客取阅的、带广告性质的产品册页,小如街头遍布的餐馆、酒店,都有带广告性质的菜单、菜谱,是不是也都涉嫌“散发小广告”?涉事城管部门是不是也都可以进店对商家进行处罚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依法执法,更为基础的,恐怕还是得说人话、通情理、讲常识。涉事城管部门,也讲点常识好不好?

关键词:推销,罚款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