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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悖商业伦理的“杀熟”须“升维打击”

来源: 东方网  作者:徐林生
2022-03-03 10: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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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临近,3月1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互联网消费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显示,尽管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管和执法力度也不断加强,但从消费者投诉和媒体报道来看,有关互联网消费大数据“杀熟”问题仍然备受关注。(3月2日经济参考网)

  调查结果显示,网络购物中的大数据“杀熟”问题最多,超八成受访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或非常普遍,并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经历,尤其网购、在线旅游消费成为这一现象的“重灾区”。此外,网约车、订餐外卖、电子票务等生活消费领域,也或多或少存在“杀熟”现象。

  大数据“杀熟”始作俑者是美国亚马逊公司。早在2000年,亚马逊就认为老客户比新用户更有消费意愿,于是根据用户购物历史、习惯,有意调高老客户购物价格,以提升销售利润。但用户很快发现这一可耻行为,民愤恨恨之下,亚马逊CEO不得不亲自道歉,并退还差价。

  亚马逊“杀熟”以失败告终,但给后来者以启发,认为“杀熟”神不知鬼不觉,还可以获取更多利润。很多年前,我国一些商家“拿来”后“发扬光大”,将大数据“杀熟”隐蔽化、套路化、扩大化,令广大消费者防不胜防,被“割韭菜”还蒙在鼓里,即使知悉被“杀熟”,绝大多数消费者因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而选择“忍气吞声”。

  近年来,大数据“杀熟”引起广泛关注,有关部门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旅游平台等商家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去年11月1日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敏感信息、大数据“杀熟”等方面,予以保护与制约。这种法规,更多的是着眼于大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基本不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惩处。

  大数据“杀熟”是典型的“专宰熟客”生意,这些漠视诚信的平台商家,利用老客户宝贵的忠诚度和依赖性,专门“套路”熟客“割韭菜”,有悖传统商业伦理,明目张胆侵害消费者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已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当前,有必要降低消费者维权门槛,加大平台商家违法成本,遏制大数据“杀熟”现象。

  鉴于大数据“杀熟”依然严重,且其行为与《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欺诈消费者”构成要件十分类似,为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升维打击”大数据“杀熟”,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方式,将此类侵权列为“欺诈消费者”行为,明确被“杀熟”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索取商品、服务价款三倍的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震慑滥用大数据“专宰熟客”的行为。

关键词:责任编辑:郭慧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