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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也要因材施“惩”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练洪洋
2020-12-30 10: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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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教育部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惩戒在我国源远流长,积淀深厚。2000多年前,孔子就曾骂学生宰予“朽木不可雕也”,因为宰予大白天赖床不起,没请假就翘课,不给老人家面子。后来,教师手中有了戒尺,可以打学生手心。再后来,教育惩戒传统式微。今天,《规则》出台,重拾传统,应是时势使然,因为多数家长也希望教师腰杆再硬一点。

  教育惩戒权是一个烫手的山芋,对于教师来说,接也难不接也难。没有《规则》之前,惩戒学生是一种“逆风泼水”行为,弄不好就会“湿”自己一身。遇上溺爱型家长,教师惩戒他们的宝贝,他们一“告状”,学校定要出面安抚,教师就成了“风箱里的老鼠”。现在有《规则》撑腰了,可用好它亦非易事。

  一位教育家说过:“教育不仅是一门科学,而且是一门艺术。”同理可证,教育惩戒不仅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艺术。教育惩戒,毕竟“惩”在先“戒”在后,对受惩学生来说,就是一种罚。如何才能确保“罚当其过”,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而非走向反面,考验着教师的分寸感与艺术感。熟练掌握教育惩戒这门艺术,要求每一位教师都要成为“艺术家”,深谙惩戒之法、精于育人之道。

  教育惩戒要有“爱”。教育惩戒与其他惩戒最大区别之处在于,施者对受者有情、有爱、有尊重。教师惩戒学生,不是为了泄私愤,而是恨铁不成钢,真心希望学生改过、学好。因此,在整个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都必须让学生感知老师的良苦用心,感受老师正为他着急、不安、难过。以心换心,才能让学生心服口服,从而达到惩戒育人的最佳效果。

  教育惩戒要有“度”。首先,要守“法”度。《规则》只是规章,规章之上还有法律,教师惩戒学生必须守法,绝不能因为学生犯了错而侵犯他们的法定权利,如受教育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其次,合乎“理”度。教育惩戒要在情理之中,不能违反常理。比如,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长时间做某种动作或保持一种姿势等都是不合理的惩戒方法。

  教育惩戒要有“心”。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学生更是如此,“人师”都注重因材施教。同样,教育惩戒也要适应学生的身心特点,针对不同年龄、性别、生理、心理的学生采取差异化惩戒,做到因材施“惩”,不能一把戒尺“打”到底。同样是教育惩戒,对心理脆弱、抗挫折能力差的学生就应该更谨慎一些。

  戒尺递到手上,教师要敢用、能用,要用活、用好,方不负教育部门、广大家长和全社会的殷切期望。(练洪洋)

关键词:教育,惩戒,中小学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