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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抛油米被判一年两月,高空抛物不能想抛就抛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朱昌俊
2020-12-24 17: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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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特约评论员 朱昌俊

  男子因发泄情绪将半桶香油、半袋大米、半屉锅猪油从所住的23楼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沾染大片油污。12月23日,云南玉溪市红塔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自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以来该市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合议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经过评议,对该案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李某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林在玉溪市红塔区某小区其居住的23楼室内,因发泄情绪将半桶香油(5升装)、半袋大米(25kg装)、半屉锅猪油(屉锅重453.07g)从住所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沾染大片油污,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

资料图。新华社发

  一个成年人因为发泄情绪就从23楼往楼下人行道扔重达几百克到数十斤不等的物品,这样的行为想想都让人后怕。未造成人员伤害,已经是万幸。但这样的场景正是高空抛物案例中的一种惯常现象,也即大多数高空抛物者未必有着故意制造伤害的主观目的,而多是对其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抱以侥幸心理。所以,我们经常看到,不少案例都发生在吵架、情绪发泄的语境下,具有极大的随意性。而要有效遏制这种不拿公共安全当回事的任性行为,强化对其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不仅与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相适配,而且非常必要。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这让“高空抛物入刑”在法律层面获得了更明确的支持。包括此次在内,一年多以来,全国已有多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例成功宣判,这样的案件引发关注,本身就是一种普法的过程。

  应该看到,随着现代城市建筑的普遍“长高”,高空抛物已经成为一项顽症,不仅发生概率较高,而且时常造成严重后果。但具体在处置上,过去不少案例最终却不了了之。既未能让肇事者付出足够的代价,也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更形成了一种不可小视的“破窗效应”。而明确“高空抛物入刑”,尤其是一起起案例的宣判,就向全社会释放清晰的信号——高空抛物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就应该付出与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相对等的代价,而绝不是一时疏忽或仅仅是道德问题就能够解释和卸责。

  从具体情况来看,这次案例更具有典型的“以案释法”意味。一方面,当事人扔下的是香油、大米这类在平常看来似乎不太具有“杀伤力”的物品,与一些案例中所出现的菜刀等有明显区别;另一方面,事后当事人有自首情节,并且未造成人员伤害。但是,其最终依然领刑一年两个月,却并不冤枉。这是因为,高空抛物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即都构成犯罪。这一点无疑应该给更多人以警示——高空抛物绝不是“闹着玩”的,千万别抱着侥幸心理,试探法律底线。

  当然,刑罚本身不是目的,“高空抛物”入刑在根本上是为了减少和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让社会对高考抛物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建立清醒的认知。而在现实中,也依然还存在着一些高空抛物案件找不到肇事者的窘境,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入刑”的有效规制力,在处置上也时常引发争议。这方面,还需要继续加大普法力度,同时因地制宜采取一些预防、留证措施。像目前一些小区已经安装了防高空抛物摄像头。总之,有效治理高空抛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方协力推进才能让“头顶上的安全感”有更坚实的保障。

关键词:高空抛物,入刑,公共安全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