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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成教职工招录“标配”,早该如此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朱昌俊
2020-09-18 17: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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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特约评论员 朱昌俊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日前,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中小学、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把“大灰狼”挡在门外。若未按规定查询,将被追责。

  9月18日,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相关情况。最高检供图 钟心宇 摄

  去年年初,最高检方面明确表示,将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把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设置为教师资格申请和教职工招聘的前置程序。此后,多地都出台相关规定,并开启性侵违法犯罪查询行动。如前不久,浙江舟山定海区检察院就联合区公安分局,对辖区35所中小学校(幼儿园)今年新入职的159名员工,展开违法犯罪记录核查。

  这次三部门联合出台《意见》,标志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有了“国标”,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也从地方有选择性的尝试,变成了教职员工招录中的标配程序。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事件时有发生。而从大量司法实践案例来看,此类案件的熟人作案比例高,且再犯率高,不少“黑手”正利用的是职业便利。那么,在学校招录教职员工环节,添加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就可以提前将“高风险”群体排除在外,实现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关口前移。

  具体来看,《意见》暂把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一类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且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所有教职员工,都要进行性侵犯罪信息的筛查。实际上就是,所有与学生相关的密接人员都要接受查询。

  还有两点值得注意。一,不仅是学校招录环节需要查询,申请教师资格证,也应该通过相关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二是,已经招录的在职教职员工,也要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筛查。这意味着,不仅要防止新的“高风险”人员混入学校,也要对潜在的“高风险”人员予以摸底。

  要执行好这一政策,离不开相关配套机制的支持。《意见》中要求,要采取教育部和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平台对接的方式,通过数据的交换和比对进行查询,信息实现即时交换。也就是说,最大限度确保查询的准确、高效,必须得建立在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之上。这方面还有哪些“堵点”,宜尽快打通。最终确保所有学校都能够实现“一盘棋”查询,才能将预防效果发挥到最大。

  另外,《意见》也明确,被查询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这一点在执行中也很关键。事关个人权益,既要做到“零放纵”,也要避免出现“冤枉”和误操作的情形。

  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未必能百分百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但至少给未成年人增加了一把“安全锁”。更重要的是,这项制度也向全社会传递出更鲜明的信号——要尽最大努力,让“黑手”远离孩子。

关键词:性侵,违法犯罪,教职工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