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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到水库游泳溺亡,管理者可能无需再担责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史洪举
2020-06-23 15: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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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史洪举(河南)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参与社会活动、文体活动的概率日趋频繁。如同学相约打篮球、踢足球,驴友相约到原始森林或高山峻岭探险穿越,朋友相约到水库等水域游泳戏水。这些社会活动或文体活动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损害风险,参与者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参与者原因造成自身损伤的概率较高。

  在这些高风险活动中,因人身损害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如有人在水库游泳溺亡的,其家属则要求水库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有人到野外爬山摔伤的,也会要求相关部门赔偿损失,与同学相约打篮球被撞伤的,则会要求撞人者赔偿。在当时背景下,对于此类纠纷,多数“责任人”会自认倒霉,与受害人达成调解,赔偿一定损失了事。

  但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水平提升,谁闹谁有理现象已经行不通。人们的正常社会活动或“探险”活动都应得到尊重。但对于已经知道风险,而自愿冒险的自甘风险,当风险出现之时,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

  尤其对于成年人,依据常识或日常经验法则,也可预判出相关行为或场所的危险程度。那么,其就应趋利避害,不随便参加危险活动,而非一意孤行,发生危险后又以弱势群体自居。或者说,自己享受了“探险”的刺激,就不该让无辜者为你的“探险”买单。

  根据即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据报道,一男子支某在冬天外出遛狗时,因河面结冰,他便走上永定河一处大坝消力池内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将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起诉至法院,索赔62万元。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无时无刻的提醒下。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可以说,丰台法院的判决传递了明确导向,即自甘风险就得自担责任,不能再“死者为大”,随便找人“背锅”了。但需注意的是,自甘风险原则主要指行为人应对其参加风险活动时因自身行为或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自担责任,这并不免除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对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相关场所的经营者往往对风险负有控制义务,自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或活动组织者必须考虑到活动参加者的不特定性,考虑到多数人的性格特征和注意程度,适用更严格的安全保护和提醒义务。加之一些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更该切实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这是其不可减轻、免除的义务。

  譬如,人们参加旅游团游山玩水时,不慎摔倒或被他人撞倒的话,如果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话,自然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由消费者自认倒霉。

  总的来说,由司法实践上升到法律准则,自甘风险就得自担责任原则无疑释放出明确的信号,即是非对错,责任承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谁弱谁有理”的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导向已经行不通。社会活动、文体活动参加者理当尊重规则,认真评估风险,勇于自担责任,而非一味“甩锅”。

  也只有这样,才契合朴素的正义观和是非观,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保障人们敢于参加各种活动,不必畏首畏尾地担心“背锅”。

关键词:民法典,游泳,溺亡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