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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评论|④高空抛物谁担责?民法典说明白了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沈彬
2020-06-19 19: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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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沈彬(上海)

  近几年来,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的高空坠物问题日益突出,俨然已成“恶魔抽签”的游戏。对被砸中者来说,是一种“恶魔抽签”;对没有实施高空抛物的大楼住户来说,也堪称是“祸从天降”遭遇的“无妄之灾”。 

  而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因提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全体住户共同赔偿,这也被称为“连坐条款”,饱受舆论的诟病。

  人好端端走在路上,被大楼上的花盆砸死了,而且一时找不到真正肇事者,该怎么办?现行《侵权责任法》推出“连坐条款”的目的,也就是为了推行公平责任,避免这样的悲剧无人来承担。这对无辜被砸中的被害人来说,公平了,但对于大楼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怎么来体现“公平”?

  这需要通过公平的法律归责原则,明晰各方的责任,发挥各方的积极性,努力承担各自的安全注意义务,避免悲剧的发生。这次《民法典》提供的是一个真正体现“人民安全至上”,打破了传统民事责任划分的“社会性立法”,在调整传统的被害人和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之外,还强化了公安机关和物业公司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对于“高空坠物,谁来担责”,《民法典》提供了一个“基准线”,两个“变量”。

  一个“基准线”就是“禁止抛掷物品”,两个“变量”:一、是强调物业公司守土有责,突显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专业团队的责任,避免安全责任的失焦;二是强调公安等机关要主动介入调查,通过专业调查,把板子精准地打在责任人的身上。

  直接要求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这在其他国家的民法典里面是十分罕有的,而这恰恰体现了中国《民法典》打破了传统民法藩篱的“人民性”的原则。中国《民法典》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这让我们的《民法典》在形式上有了更大变通的可能。

  在传统民法典里,强调的是当事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很少呼唤公权力的介入,哪怕这些介入本身只是提供证明、帮助调查。而我们的《民法典》不仅在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会拘泥于机械地做“零和”博弈,相反在积极引进社会力量介入解决民事矛盾。

  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当中,被高空坠物伤到的当事人,本身没有能力动用司法权力进行全面的调查,最后只能把整幢楼全告了,来解决自己的问题,这样的话,一是扩大了矛盾,二是让真正的肇事人逃脱法网,或者只承担了相当轻的责任,三是形成了道德风险。

  为解决高空坠物问题,《民法典》强化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是强化了公安机关查明坠物情况的责任,这让职能部门在民事纠纷当中不越位、不缺位,有所为,有所不为,一切的规定都是为了实现人民利益这个根本性的目的。

关键词:民法典,高空抛物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