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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市场重大违法行为要舍得奖励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丰收
2019-11-21 17: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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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了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奖励,并提高现行奖励标准,最高可奖励200万元。(相关报道见A9版)

  目前,我国市场监管领域已经有《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及各地方相关制度。这类举报奖励制度在精准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有待完善等现实问题。

  比如,之前对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最高奖励是50万元。而上述征求意见稿规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若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最高奖励200万元。最高奖励标准提高,将会鼓励更多人参与举报。

  征求意见稿还从以往鼓励公众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食药违法行为等扩大至打击不正当竞争、打击传销等多个领域,这意味着今后更多市场监管领域将通过奖励举报的方式纳入到重点治理范围。这不仅是市场之福,也是公众之福,值得期待。

  征求意见稿不论是提高奖励标准还是扩大奖励范围,其实都是应有之义。这是因为,重大违法行为往往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而能掌握这类违法行为线索和证据的大多是内部人即“吹哨人”,只有提高奖励标准才与重大违法行为相适应,让“吹哨人”觉得冒险举报很值。

  把不正当竞争、传销等违法行为纳入举报奖励范围,也因为这些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比如说不正当竞争现象目前仍然存在,既损害了市场公平,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当更多“吹哨人”和消费者受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参与到监督行列,相信对相关违法行为会形成更大威慑力。

  上述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最高奖励标准,但常用奖励标准却略有下降。根据此前相关举报奖励制度规定,奖励为罚没金额的1%至6%。又如今年1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奖励为罚没金额的3%、5%、8%三个档。上述征求意见稿则将奖励调整为罚没金额的1%至5%。

  也就是说,相比原来国家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一级举报奖励下降了1%;相比吉林省规定,征求意见稿一级举报奖励下降了3%,三级举报奖励下降了2%。如此调整应当有对各地财政状况不同的考虑,有一定道理。不过总体而言,对于举报市场重大违法行为,我们要舍得奖励。

  主要原因在于,市场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会对市场公平、市场秩序、消费权益、法律威信等方面造成重大伤害,只有对举报人舍得奖励,才能减少或者避免这些伤害。而且,对举报人多奖励还能降低市场监管成本,在支付奖金的同时还有罚没款收入,政府多奖励并不“吃亏”。

  因此,三级举报奖励标准可考虑不低于原标准,甚至有必要向更高的标准(如吉林省奖励标准)看齐。只有这样,这种举报奖励制度才能发挥出更大作用。此外,要保护好举报人信息,因为此前有不少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先例,“吹哨人”更担心这个问题。这方面的规定应该说并不少,但关键是要严格落实,依法严惩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法行为,真正做到让举报人无后顾之忧。(丰收)

关键词:举报市场,违法,奖励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