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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保时捷女”形象打广告?不能这么蹭热点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史洪举
2019-08-08 17: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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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史洪举(河南)

  7月30日上午,重庆渝北区两路附近,一位驾驶红色保时捷的女子在掉头时与另一辆车的男司机发生口角。网传视频显示,女子先出手给男司机一耳光,男子也反手扇了该女子一耳光,女子的帽子也被扇飞。

  8月7日,重庆某商家被发现打出一“雷人”广告牌,用的是保时捷女司机卡通形象。该商家回应记者称已于上午撤下牌子,但未解释为何以此形象宣传。律师分析若未经本人允许使用肖像,会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也涉嫌违反广告法。

  毫无疑问,重庆“保时捷女”事件曝光以来,该女子及其丈夫的身份、财产和背景备受质疑,其丈夫也已被暂时停职。可以说,保时捷女司机已经处于千夫所指的境地。但理当强调的是,无论任何人,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尊重和维护。涉事商家使用保时捷女司机卡通形象做广告,已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并有可能违反公序良俗,应该予以制止。

  根据民法总则等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当然,人们的这些权利在特殊时期,因特殊事由会受到一定限制或剥夺。

  譬如,犯罪嫌疑人逃窜的,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载明涉案人的姓名、身份信息、照片等。再如,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失信老赖的相关信息,以倒逼其履行义务。值得注意的是,限制和剥夺某个个体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一般应有法定的事由,或者为了公共利益,且由法定机关行使。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涉事的保时捷女司机已经声名狼藉,也这不代表其名誉权不受保护。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主要维护人们的人格尊严,确保人们的名声和形象免遭不当损害和贬低。保时捷女司机已经成为公共事件中的当事人之一,公众和媒体有权行使监督权,对其批评监督。然而,商家使用其卡通形象来打广告,显然有丑化当事人,刻意以“丑行”来炒作的嫌疑。譬如,人们抓到小偷后,有权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要是绑着小偷游街示众,则已有损其人格尊严,应予制止。

  此外,保时捷女司机因为屡次违章,行为乖张跋扈,已经成为“负面人物”。那么,哪怕是保时捷女司机同意商家使用其肖像打广告,或者保时捷女自行利用其肖像打广告,也是极不妥当的。

  对此,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而利用保时捷女司机的卡通形象作为广告内容,无疑是利用“丑行”来进行吸引眼球的炒作,有违公序良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监管部门可对行为人处以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相关证照。

  有必要强调,在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可以通过创新来吸引人气,谋求盈利。但任何行为都应遵循法律底线,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利用保时捷女司机的卡通形象做广告,既侵犯该司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也有违公序良俗,极其不可取。

  对此,监管部门理当调查处理,让恶意炒作的商家付出代价。而其他经营者也应引以为戒,敬畏规则,少些恶意炒作,少些对大众审美观的戏弄,否则,既可能引发公众反感,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保时捷女,广告,肖像权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