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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可以害怕殡仪馆,但不得有职业歧视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郭慧岩
2019-01-31 1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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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两天,广西百色一蒋姓小学老师备受关注。该老师得知班内一学生的家长在殡仪馆工作后,以“看到你女儿就会害怕”为由要求家长给孩子换班,被拒绝后,该老师借故要求全班同学不得与该学生说话,孤立学生。

  对于很多人而言,殡仪馆仍可能是一个恐惧的存在,尽管这毫无科学依据,但这并不能阻止有人会产生“不吉利”的联想。延展开来,也必然会波及在此间工作的人。

  由此看来,广西这名蒋老师的行为并非完全不能理解。然而,这依旧不能成为其歧视家长职业、孤立学生的理由。

  涉事蒋老师的行为,明显属于过激反应,已经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理应受到批评,当地教育局责成涉事学校暂停该教师的班主任职务,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我们常说职业无高低贵贱之分,不应区别对待,而在我们生活中,“蒋老师”并不鲜见,对家长的“职业歧视”甚至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比如,很多学生家长都会遇到学校采集家长信息的事情,家长是干什么的,职位如何,家住哪里等,都要一一列出来,而其背后的考量也不言而喻。

  这恐怕也是我们从小被教育长大后要找一份“说得出口”“拿得出手”的工作的重要原因。

  透过这些事件,可以看到,老师的各种歧视其实是当下教育资源不均衡的大环境下的产物。

  这种不均衡,催生了个别家校之间、家长与老师之间“利益交换”,且在这种交换关系中,多数家长、学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或许,这就可以解释为何老师敢对学生“挑三拣四”了。

  但这不仅是赤裸裸的歧视,而且还涉嫌违法。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特点,公民具有平等享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该权利任何教师都无权剥夺或改变。

  古代人尚且知道“有教无类”,令人吃惊的是,在现代文明社会里,有人还抱着“龙生龙凤生凤”的偏见和傲慢。

  要知道,家长的职业如何、学历高低,并不代表孩子文明与否、聪明与否。以家长为依据来给孩子分类、“贴标签”,显露出的只能是个别教育工作者的顽固与愚昧。(郭慧岩)

关键词:老师,殡仪馆,职业歧视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