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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死人恶性事件又现,治理狗患该法律出重手了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新雨
2018-09-25 11: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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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现狗咬人酿恶性事件。

  浙江电视台6频道1818黄金眼节目微博9月23日消息,租住在湖州市南浔区的城乡接合部的安徽人小唐的儿子,在家门口的路上被黄色土狗咬伤,之后送去医院打狂犬疫苗,第四针还差两天,孩子突然发病,于9月19日零点死亡。

男孩被狗咬13天后去世。

  狗咬人致人伤亡,近年已出现多起此类恶性事件。此次,发生在湖州的这一事件,再次为狗患问题敲响了警钟。

  临床诊断已表明,此次夺去小唐儿子生命的是狂犬病。而当初孩子被狗咬伤后,被送去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但是在第四针还差两天,孩子就狂犬病发宣告不治。如此说来,被狗咬伤后,受害人已经做了相关补救措施,但是仍然没有挽救回生命。据报道,警方介入后在附近厂房里找到了该条狗的养狗痕迹,但厂家负责人一直没有给出说法。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城西派出所建议小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遛狗要系犬绳,避免惊扰、咬伤其他人,这既是社会公德,也是养犬人的义务。《湖州市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犬只伤人,犬主或携犬人应当自觉及时地将被伤者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负担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湖州此次事件中,当地警方已基本找到肇事犬只的痕迹,那么,现在就到了追究养狗人法律责任的时候了。按照侵权责任法,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小唐完全可以依法起诉,追究养狗人的责任。

  如果执法部门最终确定肇事犬只是工厂厂房所养,那么,小唐除了可以起诉养狗人之外,还可以追究工厂的责任。因为肇事犬只如果是在厂房内饲养,说明工厂未对肇事犬只实行有效管控,导致犬只咬人致死。作为厂方,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亦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近年来,因犬只咬人致人死伤,追究养狗人法律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2017年4月16日,佘某夫妻带着不满6岁的儿子小浩在安徽芜湖一个小区的广场玩耍。同为小区居民的李某夫妇饲养的黑狗将小浩右眼及面部咬伤。随即,小浩被送往弋矶山医院救治,5月22日,小浩狂犬病发作死亡。小浩的父母将肇事黑狗的主人、小区物业公司以及治疗不当的医院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医院、养狗人、物业根据各自过错程度,一一担责。法院确定养狗人被告李某承担35%赔偿责任,数额为273102元;被告弋矶山医院承担45%赔偿责任,数额为351131元;被告华强物业芜湖分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数额为156058.12元。在此类事件里,受害者家属虽然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了一定赔偿,但是与家人失去的宝贵生命相比,几十万的金钱赔偿仍然可谓是不可承受之轻。

  近年来,城市狗患问题越来越突出。不文明的养犬方式会干扰他人的生活,打破安全和整洁的环境,严重者,还出现咬伤乃至咬死人的恶性事件,需要引起各方高度关注。要根治犬只伤人等狗患问题,首先还是需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如建立遗弃犬只的养犬人惩罚制度;二是要强化养犬人的法律责任意识。切实执行养犬门槛制度,对违规违法养狗者要追究责任。对于肇事犬只养犬人和相关管理单位的追责,执法部门要硬气起来,保障法律法规的刚性执行。

  养犬问题已经威胁到公共安全,管理者和执法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施以重手,不能再让犬只咬伤人咬死人等恶性事件一再发生。(新雨)

关键词:狗咬死人,狗患,法律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