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韦女士捡到一部手机,在归还过程中,韦女士希望失主赵先生给200元“烟钱”。赵先生认为韦女士要价太高,韦女士则认为对方不懂人情世故。经民警调解,最后韦女士将手机无偿退还给了赵先生。
近年来,类似这样因失主与捡拾者在报酬标准上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纠纷事件屡见不鲜。如不久前,浙江宁波一名大妈捡到一部苹果手机,向失主索酬2000元不成,大妈竟然怒摔手机。
此类纠纷事件之所以频繁发生,除了相关当事人缺乏有关“遗失物”权责的法律知识外,另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针对遗失物归还过程中的“索酬标准”,目前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明确细化。《物权法》虽然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究竟何谓“必要费用”,这一“必要费用”到底应怎样准确合理地界定计算,却并没有进一步足够明确且现实可操作的细化标准。
从财产所有权角度,在捡到他人遗失物之后,自觉主动地将遗失物归还失主,如此拾金不昧当然没有问题,实乃天经地义。根据《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但与此同时,同样合情合理的另一方面是,面对捡拾者归还遗失物,作为所有人的失主,同样也理应有权得到一定报酬。
这不仅是因为在归还遗失物过程中,捡拾者付出了保管遗失物等各种经济、时间、精力上的成本,而且还因为,不慎遗失自身物品,失主存在明显过错,而捡拾者拾金不昧归还遗失物,很大程度上是帮失主弥补了这一错误。无论从“为过错埋单”还是“知恩图报”角度,失主向捡拾者支付一定报酬,都合情合理。
从实际社会效果角度看,失主向捡拾者支付适当报酬,也有利于更好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在这里,显然需充分意识到,索要适当报酬与拾金不昧其实并不矛盾——拾金不昧的反面只是“拾金而昧”据为己有,而非索要报酬。诚然,“完全不求回报”的拾金不昧确实是一种更高境界的道德,但进一步从社会现实层面理性审视,又应当承认,事后索要报酬也是一种更具现实可及性、普遍可行性的拾金不昧方式。
这也正是我国著名的“子贡赎人”故事中所阐明的一个重要道理。鲁国有一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能将在其他诸侯国做奴隶的鲁国人赎回,鲁国将给予赎人者一笔奖金。孔子的学生子贡在赎回一批鲁国奴隶后,却拒领奖金。孔子认为子贡的做法是错误的,并担心今后鲁国人将“不复赎人矣”。因为在孔子看来,赎人不求回报的做法无形中将“赎人”行为在道德上大大拔高了,同时也将贬低矮化其他人求回报的行为,最终将导致“不复赎人矣”的消极后果。
就此而言,在上述重庆“拾物归还”纠纷事件中,最终手机无偿归还失主,未必是一个最理想的结果——如果失主觉得200元报酬太高,完全可以进一步降低。当然,究竟什么才是适当的报酬标准,最终还需要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和明确细化。法律不仅明确失主应支付“必要费用”,还应明确捡拾者的索要报酬权,并进一步细化相关标准,如像有些国家一样,将遗失物价值的某个比例如1%至10%作为报酬标准。
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保障捡拾者的利益,更有利于切实可行地推动普及拾金不昧的美德,并能防止一些捡拾者“漫天要价”,借此牟取超出合理限度的不当利益,最终更好地维护失主的权益。(若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