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禁“营利性民办”回归了本质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二审稿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义务教育领域应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此次三审稿新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未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据此,民办学校包括营利性学校参与义务教育,不受法律的约束,这相当于为民办学校参与“营利化义务教育”开了口子。 本来,让更多优质民办学校参与义务教育,对于满足多元化和个性化需求有着积极的作用。比如,可以通过民营学校的优质化,弥补公共优质教育资源提供不足的短板。不过,从实际的操作来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与和实施义务教育,很可能沦为一场金钱游戏。政府如果既无以控制民营学校的贵族化和精英化,又无以约束一些公立学校与民办学校合作营利,后果将十分严重。也正是因为此,早在2012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就联合下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其中要求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明确,“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毫无疑问,公益性是义务教育的特质,并因为国家责任而具有某种强制性,又因为义务教育由国家兜底,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费用都由公共财政负担。民办学校若要参与和实施义务教育,只能进行非营利性义务教育,即除获得国家在本区域同等的补助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以体现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而不得把义务教育作为赚钱营利的手段。 国家之所以限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更多是基于现实的一种纠偏。首先,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天然存在着矛盾——若要营利则无以实现公益,那么允许民办学校营利则有损公益,与义务教育的倡导与要求不符。其次,大量事实表明,义务教育的营利性办学,只会加速资源的失衡与秩序的混乱——不但会出现“公助民办”之类变异,还会加速公立学校优质师资的流失,形成民营学校一家独大的局面,严重影响公办学校的办学质量,也加重家庭的教育成本付出。再次,义务教育的民营化或者营利化,会加剧择校热的出现。由于民营学校相比于公立学校更为自由,也更为开放,因而就不会受划片入学等政策的影响,从而为择校热的蔓延埋下隐患。 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如果义务教育可以“营利性民办”并不断做大,必然产生严重的责任替代,使各级政府维护义务教育公益性、均衡性的动力和积极性严重不足,从根本上破坏教育公平性的原则。其结果是,一方面弱势者难以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另一方面,通过营利民营学校享受到优质资源,又将付出十分沉重的经济代价。 在营利与义务出现矛盾的情况下,通过限制义务教育的营利性办学,是回归义务教育本质的必然选择。 |
关键词:民办教育,营利性,义务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