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应诉也有助司法效率
7月7日下午,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土地纠纷行政案件。穿白衬衣的雷州市市长吴国雄站在了被告席上。这是广东有史以来首宗市长出庭应诉行政案。(7月8日《南方日报》) 此前不乏有行政长官应诉的案例。除了规定的要求,市长特别是一把手的应诉,很容易被赋予其他意义。比如它能够体现“一把手”个人对法律的尊重态度,同时也能够凸显市政府对于案件的不回避姿态,甚至还可向民众传递出更多的法治信心。 不过,务实的来看,市长应诉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方面,是一种态度的展示。诉讼双方,至少实现了形式平等。另一方面,舆论乃至原告方期待甚至特别看重“一把手”能够应诉,是因为在不少情况下,领导是否重视,往往成了问题能否圆满解决的风向标。如果行政机构成为法庭被告,判决结果需要行政机构具体执行,那么执行力的主导者自然是行政长官,人们对“一把手”应诉的这种重视,无可非议。 当然,并非是应诉的负责人级别越高就越影响案件走向。从实践效果看,具体分管某一个执法领域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可能实际效果不亚于正职负责人出庭。所以,如何实现法律审判的结果,执行是否有效、到位,这是一把衡量标尺。行政案件,纠偏行政作为,甚至一道决策,不是“纠缠”于哪个工作人员的行政手段,不是仅仅抓细节,所以,行政长官——具体说,是对决策执行有直接责任关系的行政长官,有应诉的必要。(朱昌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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