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破除“司法地方化”的改革路径
再比如,在省级遴选委员会提名了市、县地方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之后,地方各级人大开会选举前,人大代表是否还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名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 另外,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后,市、县两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如何开展监督?是否还能够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听取两院工作报告并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甚至撤职等监督手段?如果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开展监督时,决定依法撤销某一法官、检察官职务,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第三,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否会大幅扩充省级法院、检察院的权力,从而加剧司法系统内部的行政化倾向?以法院系统为例,目前上下级法院之间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人财物无决定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已不乏下级法院就“敏感、重大案件”请示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作出指示后再行判决的现象,如果省级法院掌握了下级法院的财政权、人事权、荣誉分配权等多种权力,甚至掌握了法官的惩戒权,是否会加剧其行政化色彩?现在正在推行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怎样才能发挥好作用,从而消除“司法行政化”的担忧?从实践调研看,基于传统思维、文化等多方面的影响,不少长期在办案一线的法官和检察官都认为,要做到真正让审理者裁判并负责、不再层层签批和请示,目前的改革措施还远远不够,如何真正扭转司法行政化,同样需要关注。 最后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提出上述问题,并不是说改革的方向有问题,而是说许多改革的细节还有待深入探讨。期待试点地区和单位,在试点和探索的过程中,能够积极回应社会的这些关切,并努力给出最科学的答案,从而使改革能够取得最大程度的共识,并使改革能够依法、有序地开展下去,最终取得预期的成效。(朱恒顺) |
关键词:司法,改革,地方,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