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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诉权就是保障人权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潘洪其 2015-04-16 09: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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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是涉及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事项,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介入,就越是有助于将矛盾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使问题在良性、有序的轨道上得到解决。法院应当大幅降低立案的门槛,才能增强民众对法院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心,引导民众走出“信访不信法”的误区。

  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我国法院一向实行立案审查制,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管辖权等,法院如果认为这些内容“有问题”,就不予立案。实行立案审查制,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法院一般倾向于在审查尺度上把得紧一些,特别是对一些涉及“敏感”事项的起诉,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立案。

  立案登记制大不相同,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而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立案等级制有利于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立案审查制下,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实质审查,在这个关口上,就把许多当事人的起诉拒之门外。这是造成“立案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法院对立案标准严加把控,对一些涉及“敏感”事项的起诉拒绝立案,主要是认为“敏感”事项大多艰深复杂,法院介入无力定纷止争,处理不好反而可能加剧矛盾冲突,令事态更加不可收拾,所以干脆不予立案,不介入调节裁判。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法院系统出台过“征地拆迁纠纷不予立案”的内部规定,一些在征地拆迁中利益受损的居民,到法院起诉屡屡碰壁,不得已走上漫漫上访路,有的长期控告无门万般绝望,采取极端方式维权甚至报复社会。这方面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实行立案等级制后,征地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大宗消费(如住房汽车等)纠纷等“敏感”事项引发的起诉,法院系统再也不能明文禁止法院受理,法院再也没有理由拒绝受理。现实中,征地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引发的起诉的确十分敏感复杂,但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法院已经具备足够的专业水平和司法能力,对这些纠纷进行全面客观、严谨准确的判断,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把解决多种纠纷、冲突、矛盾纳入法律轨道,是以法治方式完善社会治理、缓和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对一些由重大事件引发、涉及人数众多、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法院更不能以“敏感”为由拒绝立案。实际上,越是涉及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事项,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介入,就越是有助于将矛盾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使问题在良性、有序的轨道上得到解决。征地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敏感事项,主要涉及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起诉到法院后,律师的介入使原告、被告双方变得理性、克制,法官作为第三方居中“调停”,增加这些环节,为调处矛盾、解决问题增加了“缓冲带”,从而减轻“敏感”事项扩大化、剧烈化的风险,减少可能造成的震荡和危害,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长期以来,社会上存在着“信访不信法”的普遍心理,不少人遇到纠纷、麻烦或利益受损,首先想到的是去政府部门讨公道,去市委、省委或中央上访。这一方面是因为人们担心司法不公,认为去法院起诉根本讨不回公道,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法院立案门槛太高、难度太大,不少起诉在立案审查阶段就吃了闭门羹,法院像“踢皮球”一样,把纠纷和矛盾又推给了政府,推给了信访部门,推给了社会。

  保障诉权就是保障人权,保障诉权就要解决“立案难”。各级法院应当切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大幅降低立案的门槛,才能增强民众对法院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心,引导民众走出“信访不信法”的误区。(潘洪其)

关键词:诉权,人权,法律,立案

责任编辑:冯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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