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意见出台:家暴虐待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3月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明确主观上有放任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故意,持凶器施暴,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因遭受家暴而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或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者的被告人,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得到谅解或有悔改表现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意见》还规定,同居关系中发生的暴力犯罪适用本《意见》。最高法同时发布了5个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详细]
四部门:家暴致死可定故意杀人罪 抵抗家暴杀人可定正当防卫
明确对家暴加强司法干预 明确对家暴加强司法干预
  这份意见指出,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详细]
虐待、遗弃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意见明确提出,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详细]
制止家暴可认定正当防卫
意见提出,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详细]
杀害长期施暴人可酌情从宽处理
意见提出,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详细]
尊重家暴被害人意愿应以法律为底线
这份意见提出,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 …[详细]
《意见》解读
遭遇家暴,怎么办?可向公检法任何机关报案 遭遇家暴,怎么办?可向公检法任何机关报案
  一些被害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以后求告无门、无计可施。《意见》提出了“首问负责”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检法哪个机关报案,首先接报的机关都应当受理,问明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及时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将意见移送给其他主管机关。 …[详细]
发现家暴,怎么办?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报案
《意见》鼓励被害人本人以及其他任何公民、单位、组织都可以对家庭暴力积极报案。比如医院在救治患者时,发现或怀疑其遭受了家庭暴力,也可以报案。有的被害人找到妇联、村(居)委会反映情况后,这些部门也可以帮助他们向司法机关报案或反映情况。 …[详细]
施暴者不够判刑,怎么办?法院可发“人身保护令”
《意见》对于家暴案件,统一做出了实施保护措施的规定。《意见》指出,法院可禁止施暴者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还可以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对于施暴人违反裁定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细]
遭遇家暴,是否必须报案?会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
如果被害人内心想报案,检察机关可以代为告诉。如果被害人真心不愿报案,司法机关对此应当予以充分尊重,这也是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特殊性决定的。但例外的是,如果施暴者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比如丈夫长期虐待妻子,导致妻子重伤,即使妻子不想报案,这时候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详细]
热点释疑
会否引发“以暴制暴”,产生更多悲剧? 会否引发“以暴制暴”,产生更多悲剧?
  《意见》是反对家庭暴力,绝不是鼓励以暴制暴的。他说,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要充分考虑案件中被害者在案件起因上的过错,如果对案件起因有明显过错,则是从宽考虑的重要因素,有时候不适用死刑。在以暴制暴案件中,因为施暴人把人打急了,对方才以暴制暴,这种情况令人同情,但是又触犯了法律。 …[详细]
反家暴都属正当防卫吗?
现实中,很多妇女不堪忍受,采取了以暴制暴的方式,这些案件具有特殊性。家庭暴力是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侵害。弱势方长期受到家庭暴力之后,有时候做出的反抗是想象不到的。因为正面反抗不过,往往采取趁施暴人打累了、睡着了的情况下,突然对施暴人进行打击,就剥夺了施暴人的生命。依照我国法律,这种情况就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详细]
《意见》与《反家庭暴力法》有何区别?
《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综合性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它从整体上构建起了我们国家反家庭暴力的组织架构、预防机制和处置措施。在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应该处于纲领性、基础性地位。《意见》是我国首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办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则、受理程序和定罪的标准、量刑的政策,是为了解决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出台的。 …[详细]
典型案例
许红涛故意伤害案 许红涛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许红涛平时经常打骂父母,其母被打得不敢回家。2012年5月28日,许红涛又因琐事在家中殴打因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许二(被害人,殁年63岁)。同月30日中午,许红涛再次拳打脚踢许二的头面部及胸部等处,致其父创伤性、疼痛性休克并发呼吸困难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红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许红涛已被执行死刑。 …[详细]
沐正盈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沐正盈经常酗酒后殴打父母、妻儿,因不堪忍受其暴行,父母搬离,妻子亦离家,留下其与女儿沐某某(被害人,殁年5岁)共同生活。2014年2月2日晚,沐正盈认为沐某某常在外面玩耍、难以管教,遂用绳子将沐某某捆绑在家里的柱子上,并对沐某某扇耳光、用绳子抽打,随后又用木棒殴打,致沐某某因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后沐正盈将沐某某的尸体用编织袋包裹并移至树林里掩埋。同月11日,沐正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沐正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详细]
常磊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常磊与其父常新春(被害人,殁年56岁)、母郑玲共同居住,常新春饮酒后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家人。2012年8月29日常新春酒后又因琐事辱骂郑玲,后又殴打郑玲和常磊,扬言要杀死全家并到厨房取来菜刀。常磊义愤之下,持菜刀砍伤常新春头、颈、肩部等处,后将常新春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常磊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晚,常新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审理认为,常磊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后,常磊投案自首。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常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详细]
朱朝春虐待案
1998年9月,被告人朱朝春与被害人刘祎(女,殁年31岁)结婚。2007年11月,二人协议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至案发前,朱朝春经常因感情问题及家庭琐事殴打刘祎,致刘祎多次受伤。2011年7月11日,朱朝春又因女儿的教育问题及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等与刘祎发生争执。朱朝春持皮带抽打刘祎,致使刘祎持刀自杀。朱朝春随即将刘祎送医院抢救。刘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朱朝春投案自首。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朱朝春有期徒刑五年。 …[详细]
邓某故意杀人案
2012年被告人邓某未婚先孕后,在一家网吧卫生间产下一名女婴。因担心被人发现,邓某将一团纸巾塞入女婴口中,将女婴弃于垃圾桶内,而后将垃圾桶移至难以被人发现的卫生间窗外的窗台上,致该女婴因机械性窒息死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 …[详细]

 

 

家庭暴力知多少?

 

首次明确9类情形属于家暴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明确虐待“情节恶劣”4种情形

 

​《意见》规定: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亮点扫描

 

首问负责

 

​针对一些被害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以后求告无门、无计可施,《意见》要求办案人员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得推诿或者置之不理,并提出“首问负责”的要求,即不管被害人向公检法哪个机关报案,首先接报的机关都应当受理,问明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及时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将意见移送给其他主管机关。

 

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依照法律不归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就应当告诉被害人去法院提起自诉,并且要把案件移送给人民法院。如果存在紧急情况,比如被害人受伤很严重或者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接报机关必须先联系医疗机构救治被害人,或者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然后再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正当防卫

 

《意见》提出,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意见,认定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以足以制止家暴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家暴严重程度、手段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环境、面临危险、采取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暴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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