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边界需更细化
《扬子晚报》报道,最高法9日公布司法解释禁止恶意“人肉搜索”,同时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 一面强调对个人隐私保护,一面又明确基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例外情形,无疑是一种更为全面平衡、理性周到的信息处置策略,有利于同时充分兼顾个人私权和社会公权,既充分保障个人生活自由和隐私安全,又有效维护公众对于公共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既打击惩处各种非法的人肉曝光,又能同时不至于误伤能“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监督、反腐,最终实现“信息保护与信息公开”的兼得兼善,“该保护的保护,该公开的公开”。 当然,回到具体的社会现实,还应该意识到,要想真正做到这种“信息保护与信息公开”的兼得兼善,仅止于目前的司法解释,事实上还并不够,仍须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细化界定。这主要表现在,“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必要范围内”的具体内涵、边界,究竟是什么?判断和认定的标准、依据,又是什么?比如,公开一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信息,像“表叔”的手表、“房叔”的房产,是否属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再如,时下网络对于一些官员“开房”信息的人肉曝光,是否在“必要范围内”? 很明显,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明确的细化厘清,不仅一些具体的个人信息究竟是纯粹个人隐私、还是涉及公益的信息,究竟是应当保护还是公开,就会显得难以判断;而且势必还会进一步催生一种双重逆反式的“该公开的没公开,该保护的又得不到保护”的信息保护效果。一方面,一些应该公开、原本属于“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个人信息,如官员财产信息、“裸官”信息,以“保护个人隐私”为借口,迟迟难以被及时充分公开,无法实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而另一方面,大量不该公开、原本属于纯粹隐私的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又可能会被某些人歪曲为“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名义之下倒卖牟利。要避免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对条文再作细化。(张贵峰) |
关键词:人肉搜索,个人隐私,公共利益 |